【人民法院案例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把握以及医疗机构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判断标准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能简单以诊疗行为完成时或者损害结果发生时为准,而应综合损害结果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点,以及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惯例所确定的义务要求,且经综合考虑患者疾病治愈难度、医疗机构的资质等级和内部诊疗规范、所在区域的平均医疗水平等,可以认定其已经以同行医务人员一般的医疗水平之注意程度进行诊疗的,即使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采用“最高”或“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所能达到的治疗效果,通常也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关联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2025年7月2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2025年9月25日)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能简单以诊疗行为完成时或者损害结果发生时为准,而应综合损害结果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点,以及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惯例所确定的义务要求,且经综合考虑患者疾病治愈难度、医疗机构的资质等级和内部诊疗规范、所在区域的平均医疗水平等,可以认定其已经以同行医务人员一般的医疗水平之注意程度进行诊疗的,即使治疗效果没有达到采用“最高”或“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所能达到的治疗效果,通常也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关联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2025年7月2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