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签订仲裁协议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尚未准予登记,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仲裁协议而言,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签订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委员会尚未核准登记并依法执业,且至起诉时,仲裁委员会仍没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此种情形下,虽然可以认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尚不存在,仲裁协议实际并未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53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27日);二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3民终1716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2日)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53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27日);二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3民终1716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