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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出资后第二日就转出,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股东能否以未在转账凭证签字、款项未流入本人账户抗辩

更新时间:2026-07-08   浏览次数: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在公司完成验资后,很快将大额注册资金转出,债权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时,股东常以“转账手续不是本人签字”“款项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具体转款由他人办理”为由抗辩。但是认定抽逃出资问题的关键,并不只是依据股东是否亲自签署转账凭证,也不是一定需要证明股东将抽逃的出资转入本人账户。如果在注册资本实缴之后短时间内异常转出,而且股东、公司高管不能说明转账的正当理由,法院应该结合资金流出的时间、股东身份、职务身份及举证能力,对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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