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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能否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以证明欠款金额?

更新时间:2026-07-31   浏览次数:128 次 标签: 妨害举证 妨碍举证 推定举证 证明妨害 举证妨害

文章摘要:

解读:(1)证明被告欠付款项以及欠款金额是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告不得以书证提出命令的方式代替其举证责任;(2)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款金额,其打算通过书证提出命令的方式收集被告承认欠款以及欠款金额的证据,因其未提交任何被告就欠款数额持有证据的依据,不支持原告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的主张。
【注解1】原告理应持有有关欠款的初步证据但其未予提供,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并另申请调取被告电子财务系统中有关数据材料,但亦未提交任何被告就买卖合同欠款数额持有纸质或电子记录的依据,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对原告提出被告持有相应证据的主张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20)皖02民终2083号
【注解2】原告主张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借条中的借款金额来体现却未能证明该主张,其申请让对方当事人提供借条原件以查明股转价格,对方承认确有该借条,但法院认为借条与股权转让争议无关,从而不同意原告申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51号
【注解3】被告主张原告为“职业放贷人”,从事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活动,双方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为证明此主张,被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原告提供财务账簿、凭证、银行流水,但法院认为审查原告的财务状况无法反映原告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申请无调查必要,不同意书证提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956号
【注解4】原告申请的书证均为工程结算相关材料,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结算单完全体现最终结算数额的情况下,该申请对裁判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3)京02民终6455号
【注解5】当事人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持有会议记录、通知记录和送达记录,故其提出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4)陕民申2022号
【注解6】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书证提出命令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1)鄂民申2002号
【注解7】原告主张被告模具侵犯专利权,在现有证据仅体现一台A侵权模具的情况下,认为被告存在58台A侵权模具且有A侵权模具就应该有B侵权模具,从而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侵权模具台账,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不支持其申请。——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529号

文章摘要2:

【注解8】债权人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申请法院责令公司和/或股东提交银行交易流水、会计账簿等书证,但因债权人无初步证据证明要证事实存在或足够的可能性引起合理怀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4)鲁民申1174号
【注解9】被告作为借款人要求原告小贷公司提交被告已经还款的全部资料,被告作为借款人有义务证明其还款情况,对其调查取证申请及相应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331号
【注解10】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为法官确定心证所必需,坚持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能性原则,并不得破坏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参考案例:(2023)冀民申708号

解读:(1)证明被告欠付款项以及欠款金额是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告不得以书证提出命令的方式代替其举证责任;(2)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款金额,其打算通过书证提出命令的方式收集被告承认欠款以及欠款金额的证据,因其未提交任何被告就欠款数额持有证据的依据,不支持原告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的主张。


解析:《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546条从正反两面罗列了申请应当满足的条件

正面条件

负面条件

①明确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内容

①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

②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

②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

③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③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④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④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⑤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

以上条件需全部具备才能得到准许

以上条件任一条不满足则得不到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五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九十五条【证明妨害规则】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经典案例:

·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2民终2083号

【裁判摘要】原告理应持有有关欠款的初步证据但其未予提供,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并另申请调取被告电子财务系统中有关数据材料,但亦未提交任何被告就买卖合同欠款数额持有纸质或电子记录的依据,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对原告提出被告持有相应证据的主张不予采信——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诉请或抗辩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芜湖中医院作为买受人,其确认原臣健公司已向其供货;马××作为出卖人原臣健公司的股东,即主张案涉债权的承继人,亦确认芜湖中医院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有大部分尾款尚未支付。故马××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其应就案涉欠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中,马××均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芜湖中医院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马××作为原臣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理应持有有关本案欠款的初步证据,但其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未予提供,其提出上述申请并另申请调取芜湖中医院电子财务系统中有关数据材料,但亦未提交任何芜湖中医院就案涉买卖合同欠款数额持有纸质或电子记录的依据,芜湖中医院对此亦不予认可。考虑到案涉买卖合同已过去十年有余,且芜湖中医院存在搬迁等客观事由,本院对马××提出芜湖中医院持有相应证据的主张不予采信。马××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51号

【裁判摘要】原告主张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借条中的借款金额来体现却未能证明该主张,其申请让对方当事人提供借条原件以查明股转价格,对方承认确有该借条,但法院认为借条与股权转让争议无关,从而不同意原告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规定,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贾增进提交《借条》原件。基于原审法院的要求,贾××提出该借条系并未发生的借贷关系且已销毁,无法提交原件。原审法院从证据形式以及书证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本案多个事实对杨×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是否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进行综合分析,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以及第二款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并无违法之处。由于杨×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借条》并未销毁仍由贾增进持有,故不能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的规定主张《借条》所载内容为真实。需要说明的是,二审法院在从书证内容进行分析时,实际是假设《借条》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从其反映的事实与本案的关联性角度出发进行了实质审查并得出相同结论,并未绝对地否认杨×所主张的有关事实。由于杨×所提出《借条》所载履行时间与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时间相差一天的主张并不足以证实该借条所载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和同一性,《借条》背面所载的偿还贷款的承诺并无贾××的签名、无法证明系其意思表示,二审法院虽有笔误但并不当然因此产生事隔一年多才写的《借条》与本案无关的印象,故杨×未能提交更为充分有力的证据推翻原审法院对争议事实的综合认定,其关于本案股权价款应为1800万元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956号

【裁判摘要】被告主张原告为“职业放贷人”,从事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活动,双方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为证明此主张,被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原告提供财务账簿、凭证、银行流水,但法院认为审查原告的财务状况无法反映原告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申请无调查必要,不同意书证提出——中泽农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四份借款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证明诚盈二期投资中心的关联企业向顺华公司多次出借款项,但借款人均为顺华公司,不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中泽农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诚盈二期投资中心向中泽农公司出借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转贷。中泽农公司申请再审亦未就其主张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查看诚盈二期投资中心的财务账簿、凭证、银行流水、审计诚盈二期投资中心的财务并不能确认诚盈二期投资中心与交易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二审法院对于中泽农公司提交的财务审计申请和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未予准许,亦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6455号

【裁判摘要】原告申请的书证均为工程结算相关材料,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结算单完全体现最终结算数额的情况下,该申请对裁判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不予准许——二审审理中,云浮云丰公司提交申请,申请法院责令中建安装公司提交:1.开工日到2020年11月24日的分供月度结算表;2.2020年11月24日到2020年12月24日分供月度结算表;3.2020年12月24日到2021年3月23日分供月度结算表;4.云浮云丰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其他往来结算资料;5.中建安装公司工作人员宋××、张××与云浮云丰公司工作人员吴××之间与本案纠纷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云浮云丰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结算资料报告通过工作人员微信往来发送交接,三份月度结算表均系如此产生,吴××的微信原始数据丢失,三份月度结算表与书面承诺可以印证。本院认为,即使有三份月度结算表、微信记录佐证,在双方已形成《结算单》的情况下,如云浮云丰公司无法证明该结算单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其他证据调取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故此,对云浮云丰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陕民申2022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持有会议记录、通知记录和送达记录,故其提出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刘××主张2019年4月2日东合胜合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非本人签名,股东会决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成立。本案中,刘××未提交证据证明股东会决议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且明确表示对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不申请鉴定。刘××在二审中提交的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17895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刘××认可其将拥有的东合经合公司10%股权转让给艾×的事实,该事实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故其主张股东会决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刘××提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刘××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东合胜合公司持有会议记录、通知记录和送达记录,故其提出要求一审法院责令东合胜合公司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申2002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书证提出命令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不予准许——至于余××认为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富怡公司以房抵款证据导致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从余××对本案的相关陈述和其举证提交证据情况看,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书证提出命令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529号

【裁判摘要】原告主张被告模具侵犯专利权,在现有证据仅体现一台A侵权模具的情况下,认为被告存在58台A侵权模具且有A侵权模具就应该有B侵权模具,从而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侵权模具台账,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不支持其申请——关于原审法院对浙江某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上述法条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勘验制度等以解决权利人的“维权难”问题,但上述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要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法院就可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作出不利推定等,而是应依据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进行审查。本案中,在原审法院到湖州某公司塑封车间进行证据保全后,浙江某公司又提出对湖州某公司塑封车间现场勘验的申请,其理由为证据保全照片显示湖州某公司至少使用58台型号为F塑封转子被诉侵权模具,且有生产转子的被诉侵权模具就应该有生产定子的被诉侵权模具。原审法院到湖州某公司塑封车间证据保全时,车间内仅有1台F塑封转子模具,证据保全照片中白板记载的模具型号亦仅为1台F塑封转子模具,且证据保全现场仅有1台被诉侵权转子模具与湖州某公司和慈溪某公司签订1台被诉侵权转子模具定作合同的事实相互印证,原审法院据此对浙江某公司的现场勘验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浙江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理由为湖州某公司的营业额较高,且证据保全照片显示湖州某公司至少使用58台型号为F塑封转子被诉侵权模具,有生产转子的被诉侵权模具就应该有生产定子的被诉侵权模具。上述申请理由并无事实依据且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年营业额不能体现1台被诉侵权模具的侵权获利,原审法院据此对浙江某公司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浙江某公司申请原审法院现场勘验、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之处。浙江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鲁民申1174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申请法院责令公司和/或股东提交银行交易流水、会计账簿等书证,但因债权人无初步证据证明要证事实存在或足够的可能性引起合理怀疑,不予支持——法律虽然赋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之下的相关书证的权利,但是同时限定该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申请理由成立”的条件。在涉及公司人格否认,特别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公司人格“横向否认”等事实的认定时,司法必须保持谦抑克制,并严守证据规则,只有相关原告的举证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通过责令提交书证、司法审计等途径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否则将动摇公司人格独立、责任有限等公司制度根基,亦不利公司正常经营和市场秩序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31号

【裁判摘要】被告作为借款人要求原告小贷公司提交被告已经还款的全部资料,被告作为借款人有义务证明其还款情况,对其调查取证申请及相应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不予准许——关于赵××还款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1.关于案涉借款的还款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借款的还款情况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城投小贷公司自认赵××名下的借款本息存在部分还款的情况。赵××认为城投小贷公司未提交全部还款资料,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和2022年12月1日向我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申请我院调取自2012年8月至今城投小贷公司与交易对方为赢石石材公司、实中石材公司、班××1、班××2、段××、班×、王×、熊某、××××(北京)有限公司(原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恒泰担保公司在青海银行麒麟湾支行的银行流水。本院认为,赵××作为借款人,有义务证明其所借款项的还款情况,即使其所借款项由实际使用人实中石材公司进行还款,赵××作为借款人亦有义务搜集并提交相应证据来证明实中石材公司为其还款的情况,故对其调查取证申请及相应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不予准许。在赵××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还款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城投小贷公司提交的还款资料有误的情况下,本院采信城投小贷公司自认的还款事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冀民申708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为法官确定心证所必需,坚持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能性原则,并不得破坏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另,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为法官确定心证所必需,坚持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能性原则,并不得破坏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虽主张王某、马某彬作为某某药业股东,存在未实际履行出资的情况,并向原审法院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但并未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王某、马某彬在案涉相关单据上签字,并以个人账户支付相关款项,应当对某某药业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申请人王某、马某彬对此予以否认,且为最大限度保护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供货商的利益,在某某药业的公司账户被多次冻结的情况下,由王某、马某彬以个人账户支付相关款项,故原审法院认定王某、马某彬在案涉**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应视为二人作为某某药业的股东对案涉货款的确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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