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14号
更新时间:2026-08-03 浏览次数:1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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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政府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文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本案中,案涉《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不予处理决定书》系文县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并未超出权限范围,原审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不予处理决定书》的证据效力以及所载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是指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同类事故,而非单指上述两类事故,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解释认定《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的证据效力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系关于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在本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案件结果没有实质影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