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723民初113号
更新时间:2026-08-04 浏览次数:1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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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因无法提供比对样本,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无法进行——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对三张收条进行形成时间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因该收条形成于二被告之间,且形成时间有可能超过6个月,根据客观实际,原告无法提供比对样本,该鉴定无法进行。同时,其申请已超出举证时限,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同意。
文章摘要2:
【案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7民终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