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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0号

更新时间:2026-08-04   浏览次数: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多层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本案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基本事实是八建公司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余××,余××再转包给代××,代××再将21号楼分包给蒲某,将6号、7号楼分包给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内部栋号管理协议》上后手承包人在前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处签字,均是后手承包人为了知晓前手承包合同的内容而签字,均不是前手承包合同的相对人。现杨××主张八建公司向其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代××主张其在本案工程中是履行代表八建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不是承包人,也不是转包人,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代××主张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1日的《承诺书》是其受骗出具的,但并无证据证明。代××还主张其在一审诉讼中的代理律师赵某是八建公司安排的,八建公司串通该律师设置圈套陷害代××,但亦无证据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1)九法民初字第4129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99号等五份民事判决书,虽可证明八建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委托律师赵某为诉讼代理人,但并不能证明本案存在八建公司串通律师赵某陷害代××的事实。......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诚投公司。八建公司、余××、代××是承包人和违法转包人,不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故杨××主张八建公司、余××因违法转包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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