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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

更新时间:2026-08-04   浏览次数: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案刘××起诉解××之诉讼请求,系主张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未起诉杨××。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涉案债务不属于杨××与解××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就本案刘××之诉讼请求而言,由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杨××是否是本案债务人,刘××对解××之本案诉讼请求都不成立,已足以改判解××不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结果亦是如此。二审判决还对杨××是否是债务人的事实作出了认定。解××针对该事实申请再审,实际系担心二审对该事实的认定会影响其他将来针对杨××之相关诉讼的结果。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该认定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在此后针对杨××的有关诉讼中,解××可以举证推翻本案二审判决的有关事实认定。故,解××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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