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44号
更新时间:2026-08-04 浏览次数: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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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关于立恒房产公司解除案涉施工协议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约定开展施工活动并保证按时向发包方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在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关系上,发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施工方按约开展施工活动的重要保证。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时足额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难以要求施工方及时开展相关施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封顶后,立恒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但立恒房产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在此情况下,南通三建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继续施工义务,其未及时开展施工活动不能被视为根本违约行为。而立恒房产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立恒房产公司解除案涉施工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