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桂01民终5205号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二手车认定标准|判断涉案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应为该车是否已实际交付过购车人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争议焦点为古××向桂海公司购买的涉案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桂海公司是否构成欺诈。首先,古××以涉案车辆部分漆面粗糙主张该车为二手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车时漆面问题已经存在。且根据一般交易认知,机动车买卖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属大宗商品交易,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车前应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相应的检查,而车辆漆面属于车辆外观,可直接通过观察和触摸的方式进行检查,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提车时对漆面问题提出过异议,故对于古××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据此,判断涉案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应为该车是否已实际交付过古××以外的第三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外人李××与桂海公司之间的交易已完成及涉案车辆已实际交付给李××,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也证实涉案车辆在古伟章购买前并未办理入户登记或临时牌照,故即便存在案外人李××曾与桂海公司洽谈购买涉案车辆甚至交付定金或部分货款,也不能认定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至于涉案车辆在客服系统内的登记信息为古××以外的第三人,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瑕疵对其造成损害,且在生产商客服系统亦能查询到上述信息,故难以认定桂海公司对该信息存在故意隐匿行为。古××主张涉案车辆为二手车及桂海公司隐匿该车曾出售给案外人的信息构成欺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桂海公司对车辆登记信息有误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导致本案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古××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此产生了实际损失,故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