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096号
更新时间:2026-08-05 浏览次数: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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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支持无效合同中约定总价下浮比例——关于合立建筑公司已完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合立建筑公司与泓铭置业公司之间案涉施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在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约定认定工程价款。在案涉工程价款未结算且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泓铭置业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案涉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为“执行招标文件、补充协议及投标文件”,而案涉工程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只需投标在决算价基础上的下浮率”,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为下浮率8%”,补充协议亦载明下浮率8%。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工程款应当下浮8%计算,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