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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1416号

更新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全部属于免证事实?|另案认定非基本事实在本案中并非免证事实:(1)免证事实应指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即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2)生效判决认定不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必然对本案具有约束力,不属于免证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免证事实应指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即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某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应据此进行结算。经审查,(2018)黑民终28号民事判决对某乙公司提交的某丁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书的认定意见为:“某戊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既无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亦无关于工程结算的合同约定,故该工程结算报告书可以作为某戊公司结算争议的依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从表述上看,该认定不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也不必然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原判决未采用某丁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书,并根据双方的举证对工程价款重新进行核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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