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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737号

更新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作为另案中由本案原告所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本案被告作为另案中由本案原告所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后,法院就该另案作出裁定,准许该案原告(也即本案原告)撤诉,至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未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无锡中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职权追加乙公司作为208号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018年1月29日,无锡中院就208号案作出裁定,准许甲公司撤诉,至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至2021年1月4日,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在208号案中拒绝追加乙公司为被告,应视为其放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经审查,在2016年11月2日208号案证据交换过程中,甲公司表示仅在该案中不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影响也不排除另案起诉,故乙公司的前述主张,与甲公司在208号案中陈述意见不一致,对乙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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