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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8民终1186号

更新时间:2026-08-06   浏览次数: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既没有显示系谁发出的该聊天语音,又没有该聊天语音的上下文情景,无法判断该证据的完整性,不能客观的反映事实,应不予采信——证据二属于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本案中,馨隆公司提供的仅为一段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既没有显示系谁发出的该聊天语音,又没有该聊天语音的上下文情景,无法判断该证据的完整性,不能客观的反映事实。故对该证据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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