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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37号

更新时间:2026-10-03   浏览次数:1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借款合同无效,但根据诚信原则,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抵押人仍应按照抵押协议约定对真实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第十九条规定而无效。银行业监管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属于强制性效力规定。华融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华融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违反上述规定,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原审法院仅认为部分条款因变相约定利息明显过高无效,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应予纠正。三、呈钢公司在订立编号为云南Y2XXXXXXX-9的《抵押协议》时存在过错。呈钢公司参与1.09亿元债权虚构行为,明知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债权转让虚伪,仍然与华融公司签订案涉抵押协议;在中天公司取得9600万元借款并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又主张借款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错。在确定合同因意思表示虚伪和违反强制性效力规定而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民事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呈钢公司应当按照抵押协议约定对真实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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