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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6-06-10   浏览次数:4875 次 标签: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无罪逮捕 精神损害赔偿 指导案例42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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