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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6-18   浏览次数:8202 次 标签: 民事 确认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 财产返还 合同无效 明显不合理低价 关联公司 关联交易 债权人利益 低价转让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文章摘要2:

【提示】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