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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强奸罪

更新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3764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强奸罪?2.什么是强奸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强奸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强奸罪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强奸罪既遂? 8.强奸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强奸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何谓强奸罪当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有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十分难以掌握!而食色性也,每天都在发生。作为法律探讨,我们有必要对强奸罪进行分析,并进行精确的把握。毕竟,这类犯罪对当事人来说,不仅关系到人身自由问题,还关系到声誉问题,需要更加精确的定位——这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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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40条第一款第(三)项  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241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300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318条第三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被组织人有强奸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21条第二款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被运送人有强奸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58条 第一款第(四)项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奸淫同一幼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致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4)致人轻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6)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未成年少女的;   

   (2)强奸无性防卫能力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亲属关系强奸的;   

   (4)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三)强奸罪编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i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三)强奸罪 236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强奸或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致人轻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4)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5)在二人轮奸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参与轮奸,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但确定量刑起点时已评价的除外。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明知怀孕的妇女而强奸的;

(2)强奸无性防卫能力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亲属关系强奸的;

(4)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作案的;

4.强奸同一妇女或奸淫同一幼女多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轮奸多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 40%以下。

5.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40%以下,确定量刑起点时已评价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多次强奸的;

(6)造成未成年幼女怀孕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烨、施嘉卫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如何认定共同强奸的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实施强奸行为后,处于猥亵的故意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强奸的帮助犯在实行犯实施强奸行为后,放弃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曹占宝强奸案

【裁判摘要】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裁判要旨】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陆振泉故意杀人、强奸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害人溺水死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

【裁判摘要】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男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方面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对被害人强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行为;三是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 

·唐胜海、杨勇强奸案

【裁判摘要】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处。  

·白俊峰强奸案

【裁判摘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谭荣财等强奸、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猥亵妇女的行为,但是其强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其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择一重罚。

·戴某某强奸案

【提示】因被害人坠楼身亡,其坠楼原因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是抗拒被强奸坠楼,也可能是被强奸后精神失常坠楼,还可能是醉酒后行为失控等其他因素坠楼,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强奸行为与坠楼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强奸行为造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徐某等强奸、抢劫案

【要点提示】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如果依法应同时适用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可减轻处罚。

·张某等强奸案

【问题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应否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要点提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得逞,其他人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的,对未实际实施强奸行为人不应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李某等强奸案

【要点提示】在认定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受醉酒影响时,不仅要查实被害人是否醉酒,更要查实被害人同意性交时是否醉酒。只有在性交时被害人即醉酒的,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盛柯强奸案

【问题提示】妇女在约定的性交易前因约定的条件改变而表示不同意,但没有明显反抗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害人过错能否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要点提示】

    ①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事前同意或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应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只要行为人明知妇女不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②被害人过错,是犯罪学意义上的过错,不宜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韩自华强奸案

【问题提示】因被胁迫而应约发性行为应否认定为“自愿发生性行为”

【要点提示】因被胁迫而应约发生性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行为”

·许哲虎强奸案

【问题提示】二人共同实施轮奸,一被告人实施奸淫行为后,另一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奸淫行为未能得逞,该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既遂还是未遂?

【要点提示】二人共同实施轮奸,一被告人实施奸淫行为后,另一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奸淫行为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强奸既遂。

·周某强奸案

【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林跃明强奸案

【要点提示】在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其他人强奸未遂的,或者共同强奸未遂的,不宜认定具有“二人以上轮奸的”(以下简称“轮奸”)之情节,而应依普通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袁日金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哀求而放弃犯罪案

【提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哀求而放弃犯罪,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王某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案

【提示】本案被告人用石块将幼女砸昏后实施强奸,其行为是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应定强奸罪?还是应定这两个罪而实行并罚?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强奸卖淫妇女案

——嫖娼与强奸妇女的区别

·武强等强奸再审案

【问题提示】有共同犯意的数名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结果一旦发生,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中有无主犯和从犯之分?有无犯罪未遂?

【要点提示】数名具有共同强奸故意的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犯罪结果一旦发生,多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系既遂,可以都认定为主犯。

·刘强强奸妇女、冯志平强制猥亵妇女案

·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强奸后为毁灭证据而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因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  

【裁判要旨】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轮流奸淫同一妇女(或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应以轮奸论处。

·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以强奸罪一罪论处。

【裁判规则1】检举他人较轻罪行,审查中又发现检举人重大罪行的,检举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可以考虑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裁判规则2】同案犯之间相互包庇的,不构成包庇罪。

·王卫明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在离婚判决已经作出尚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周建军强奸案  

【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张甲、张乙强奸案——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

【裁判要旨】共谋轮奸,一人得逞,一人未得逞,构成轮奸,均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但强奸未得逞的人可以认定为从犯。

·刘某抢劫、强奸案——为抢劫、强奸同一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停止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即使是被害人的介入行为直接导致其人身伤害后果,也不完全中断行为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如果多种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的,可将该伤害后果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

·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是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还是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李振国强奸案——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以强奸罪一罪论处还是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暴力手段行为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

·李明明强奸案——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裁判要旨1】同案犯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

【裁判要旨2】公然暴力劫持二名未成年少女,且对二名未成年少女先后实施强奸。符合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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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强奸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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