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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6977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3.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6.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8.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9.经济合同纠纷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10.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11.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后,再以各种名义骗取对方财物,如何定罪?12.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合法取得他人财物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13.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4.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5.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16.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合同诈骗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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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闽高法[2001]230号)

    二十一、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意见,现对以下诸罪的量刑数额予以明确,以便各地掌握、适用。其他犯罪情节和其余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均按该《解释》的规定执行。

  1、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发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失效】

《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九、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 , 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 在于行为人是 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 这是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 , 正确界定合同诈骗 罪中的 “ 合同 ”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对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 要意义。笔者认为 , 合同诈骗罪中的 “ 合同 ”, 主要是指合同 , 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 ( 如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 ) 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之 “ 合同 ”, 其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中。 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 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 制度 , 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 “ 合同 ”, 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 , 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 , 否则便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 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 的特征 , 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例如 , 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扶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就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另外, 行为人虽然利用了一定合同形式 , 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 , 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 , 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 立下借条 ( 合同 ) 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 , 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 , 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 现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 那么该合同就满足了 合同诈骗罪中 “ 合同 ” 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就应以合同诈骗 罪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231页]

    对于这里的“合同”,应当结合合同诈骗罪侵犯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理解和把握。

    1.关于合同类型

    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之规定应作为刑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统一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关于合同形式

    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据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地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宗爽诈骗案

——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程庆合同诈骗案

——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马汝方等合同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以签订虚假构成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理

【裁判摘要】以许诺让他人承揽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构成诈骗罪。

·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主要问题】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行为发生于1994年至1996年年底,而法院审理在2001年。比较1979年刑法诈骗罪和1997年刑法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对于数额较大的,后者虽然加了附加刑,但主刑轻于前者。对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俞辉合同诈骗案

——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在刑法修订后如何处理?骗取银巨额贷款用于高风险的期货炒作和以新贷还旧贷,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摘要】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裁判要旨】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单位不能构成犯罪,对于其中的有关自然人,可按照刑法规定,以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俞X合同诈骗案  

【提示】无权处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虚假证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他人名义购房,名义购房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房地产权证、还贷银行卡等手段,取得第三人信任,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第三人购房款用以挥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是第三人,而非房屋实际持有人,否则会使刑事审判陷入困境。

【裁判规则】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最重要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对他人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公司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黄志奋合同诈骗案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摘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一般有直接主观认定和间接客观推定两种方式。

【裁判要旨】企业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其他单位的委托款,用于本企业非经营开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体现一定市场秩序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

·林拥荣合同诈骗案(“两头骗”)

【问题提示】以欺骗手段租车,最后将租车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以租车为名占有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以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方式用以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摘要】根据审判实践,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认定。本案被告人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第一次,被告人林拥荣支付200元的“租金”,骗取价值人民币51185元的小轿车一部;第二次,被告人林拥荣将该车辆“抵押”,获取“借款”人民币22000元,其诈骗数额应当按照51185 +22000 =73185(元)认定。至于200元的“租金”,对被告人而言是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许明尧而言,属于出租车辆的合法收益,即使被告人最终能够依约归还车辆,也无权要求返还租金,因此法院在计算诈骗数额时,这部分的款项应当排除在外。

·陈忠厚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问题提示】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是否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

  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是否认定为集团犯罪?

【要点提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不宜一律认定为集团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公司,在成立后无任何业务经营及收入,而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曹戈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伪造的购销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获取银行资金,合同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担保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伪造虚假的条件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将所取得的财物挥霍或挪用,应当认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获得公司临时授权从事某些具体事务的代理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提示】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

【裁判规则】本案被告人事先预谋利用承运豆粕的机会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采用偷偷调包的方法,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价值较低的货物换取价值较高的货物,同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由于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发生财物损失的责任归其承担。对于被害人而言,财物无论实际转移至何处,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质言之,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相当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行为手段分析,真正促使被告人成功获取财物的关键是在收货环节。因为被告人所使用的以假乱真调包行为,促使收货人、被害人产生货已按质按量收到的错误认识,正是因为这一错误认识,被告人才顺利获得了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

·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主,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声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属于善意取得,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有保障。

·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王立强合同诈骗案——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  

【裁判要旨】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特别是在售房款没有被个人挥霍、占有而是用于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对一房二卖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更要审慎把握。

·马中正合同诈骗案——交易型合同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界分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点】

  1.区分交易型合同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交付标的物性质等方面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真实交易意图,隐瞒自身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以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为幌子,交付标的物不具有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或与约定的标的物价值差距过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犯罪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犯罪成本均应计人犯罪数额,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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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合同诈骗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