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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3641 次 标签: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弹药罪 犯罪集团

文章摘要:

[第113号]张某某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
【裁判要旨】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有预谋地实施犯活动;
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裁判规则】
①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结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是犯罪集团。
②一般情况下,对集团犯罪案件,应坚持并案审理。
③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了灭口、抗拒抓捕、逃跑等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④为了劫财而先实施杀人行为的,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或排除妨碍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⑤抢劫完毕后为逃跑而杀死司机劫取机动车车辆作为逃跑工具的(是一个新的抢劫行为)),不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⑥利用保管本单位弹药的职务之便,将本人保管的弹药据为己有后予以出卖的,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应以盗窃弹药罪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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