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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27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
【提示】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摘要】本案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双方合同不仅包含关于演出安排的约定,还包含演艺经纪公司对演员商业运作、包装、推广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等多方面内容,而且各部分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且是本案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割裂该部分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的关系,孤立地对该部分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有违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均衡性及公平性。因此,演员关于其有权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随时解除本案合同中演出安排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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