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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2011)绍虞民重字第1号;(2010)浙绍民终字第952号;(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6963 次 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但应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行使期限届满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号】(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2011)绍虞民重字第1号;(2010)浙绍民终字第952号;(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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