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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更新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10891 次 标签: D788【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D789【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D794【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D795【施工合同的内容】 D808【适用承揽合同】 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 联合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 分包合同 转包合同 军事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概念 工程总承包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解读】(1)罗马法中,加工承揽合同并非一种典型化的合同,被归入租赁合同内;18世纪的《法国民法典》仍认为承揽合同就是一种劳动力租赁;(2)直至《德国民法典》实施后,承揽合同才成为一种单独合同;(3)《苏俄民法典》首次将建设工程合同界定为新的有名合同称其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4)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参照苏联的立法,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单独规定在《经济合同法》中,1999年《合同法》对此进行承继,2020年《民法典》延续。
【注解1】工程总承包规定:(1)《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2)《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第55条;(3)《合同法》(失效)第272条;(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5))《总承包管理办法》。
【注解2】(1)《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2)《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承揽合同”不包括“侵权责任”一节第1193条规定。

文章摘要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41-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目录

建设工程概念 回目录

1.《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解读1】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解读2】建设工程是指:

(1)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

(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安装活动;

(4)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参见国务院法制办等编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解读3】根据《建筑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1条规定:“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4】军事建设工程是指直接与国防作战相关的军事设施建设工程,不包括军队的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界定,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由于军事工程具有保密性、专用性、危险性。区域性等特点,与一般工业与民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性质很不相同,这类工程,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参见国务院法制办等编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56页。

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特殊类型承揽合同 回目录

1.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准用承揽合同规定:《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备注:指建设工程有名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主体要求不同:

A.发包人应具备发包资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条第1款);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

B.对承揽人没有特别要求。

(2)受行政制约不同;

(3)合同要式不同:

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789条);

B.承揽合同的形式未作规定。

(4)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程序不同:

A.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其中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需取得发包人同意(《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

B.承揽人有权将部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无须征得定作人同意(《民法典》第773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合同。

2.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和履行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干预性:

(1)对缔约主体限制:

A.自然人基本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主体之外;

B.只有具备法定资质范围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

(2)对合同履行有一系列强制性标准。

(3)合同责任法定性:部分或者全部地排除当事人缔约自由。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回目录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合同。

【解读】勘察和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2)质量要求;(3)费用;(4)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即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1)施工合同类型:

A.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B.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通用条款属于工程惯例。

【解读】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包括:(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3)工程质量;(4)工程造价;(5)技术资料交付时间;(6)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7)拨款和结算;(8)竣工验收;(9)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0)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书面要式合同(倡导性规范) 回目录

1.《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但未采用书面形式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建设工程有名合同范围:

A.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B.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②建设工程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A.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B.监理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

③依缔约主体与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分为:

A.联合承包合同: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合同;

B.总承包合同:是指由总承包人独立承揽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的合同;

C.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将其部分总承包项目发包于分包人的合同;

D.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全部交由转包人承包的合同(我国立法禁止)。

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范围:

A.适用对象是施工合同;

B.不适用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2: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适用区别 回目录

①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A.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

B.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C.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D.合同形式的要式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工程不享有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原则上不适用于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中关于定作物质量瑕疵,定作人可以减少价款的规定适用于施工合同。

——冯小光:《回顾与展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1辑(总第33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8-91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备注:《合同法》第269条】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备注:《合同法》第270条】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备注:根据《合同法》第274条修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备注:根据《合同法》第275条修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 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八百零八条【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备注:《合同法》第287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招标程序适用范围】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

1.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在适用法律上与承揽合同有明显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从承包人的资质和项目的规模两个方面加以区别和认定。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国家通过工程项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全程进行一定的计划十预。对于承包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宜按照承揽合同处理。

建设工程还可以根据投资数额、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耗资巨大、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对于一些投资小、技术简单的项目,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

2.如何认定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下情形属于建设工程:

(1)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土木工程;

(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3)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4)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装修工程。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承揽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

1)国家已取消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要求,园林绿化工程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

2)农民自建低层(四层及四层以下)住宅(《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28条);

3)房屋修缮活动、家庭的装修装饰及小型工装活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4)企业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建筑:

5)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更换电梯的安装工程:

6)农业温室大棚建设(一定规模以上有资质要求的除外)。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建立工程承包公司,专门组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工程承包公司要注意开发新技术,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提示】建设施工合同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且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该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可以转让合同权利而不得转让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债权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该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 

·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裁判摘要】京奥港公司系依据其与苏中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京奥港公司发包、苏中公司承包之“包头市京奥港花园三期B区”建设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锅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讼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讼争工程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2×25000+33000KVA镍铁电炉余热发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工程地点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厂区镍铁电炉生产线。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厂区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属宁德市辖区,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及一方当事人杭锅公司住所地不在宁德市辖区的情形,本案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所在地在长春市,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金昌恒基伟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国电光伏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249号

【裁判摘要】案涉《商务合同》既包括土建部分,也包括安装部分,且两部分不可分离,合同的性质从整体来说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施工地点在甘肃省金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甘肃省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国电公司与金昌公司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而无效。

【解读】设备价款所占比例大小并非区分建设工程与承揽合同的标准——《光伏电站建设商务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详勘、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设备安装与调试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价款占合同总价的80%左右,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合同整体内容,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为,涉诉合同中土建和安装部分不可分离,合同的性质从整体来说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要点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并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号】(2009)湖吴商初字第1979号;二审:(2010)浙湖商终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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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GBT 50841-2013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https://www.doc88.com/p-0176484465496.html
[2].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详见《建设工程合同注释书》P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