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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更新时间:2023-12-23   浏览次数:4284 次 标签: D794【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D800【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D80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设计变更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设计 回目录

工程设计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工程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1.初步设计:指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

2.施工设计:指在建设项目被批准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内容 回目录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即工程设计成果;

(3)数量:即设计工程量;

(4)价款或报酬:即设计费;

(5)质量:即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

设计成果标准 回目录

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处理:

1.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设计人已经完成了设计任务;

2.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修改意见,而设计人未修改,应当认定为设计人未完成设计任务。

设计费标准 回目录

1.设计费价格本身无统一规定;

2.发包人认为设计费过高,请求按照市场价评估确定,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农村村民自建房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工程设计 回目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农民自建两层(是否包括两层不明确)以下住宅排除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均须进行强制性设计。

3.《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解读】应当认为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进行强制性工程设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民法典仅列举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未提及装饰装修合同;

(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中:(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将装饰装修公司纳入建设工程范畴;

(4)装饰装修分为住宅装修和工程性质的装饰装修:

A.住宅装修: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取消了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资质行政审批。

B.工程类装饰装修:已被纳入“工程设计”的范围,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监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八百条【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合同法》【废止】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如何认定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是否影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秆中,主要工作成果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其前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山东亚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设计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裁判要旨】设计变更形成的书面证据是确认设计变更成因,确定责任负担的重要基础事实,其上承载的有关设计变更的权源依据、形成原因、变更范围等事实状态直接影响设计费用的核算与承担比例的确定。在设计单位不能提供建设单位曾向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任务书、设计变更指令或者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而只能提供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情形下,应由设计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设计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裁判摘要】设计变更形成的书面证据是确认设计变更成因,确定责任负担的重要基础事实,其上承载的有关设计变更的权源依据、形成原因、变更范围等事实状态直接影响设计费用的核算与承担比例的确定。在设计单位不能提供建设单位曾向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任务书、设计变更指令或者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而只能提供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情形下,应由设计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对设计咨询合同的性质应综合判断

【案号】一审:(2016)沪0104民初24412号;二审:(2017)沪01民终13460号

【裁判要旨】当设计方缺乏相应资质时,就设计咨询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合同约定的具体设计内容为基础,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若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则应当依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若系装饰装修合同,则需进一步审查房屋的性质与用途、设计工程的规模、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难易程度、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摘要】本案设计咨询合同系针对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咨询,合同具体文字表述显示,摩斯公司委托树权公司进行的设计工作明确排除了机电、消防、给排水、暖通及结构专业等方面内容,故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不涉及工业建筑设计领域,属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因此,该合同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当属合法有效。

·范某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9777号

【裁判摘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本案中,范某个人作为承接方与张某1签订涉案合同,承接了涉案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涉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范某向张某1提交的设计方案及图纸等系创造性劳动成果,该设计成果可被复制且对涉案项目以外的项目施工不产生指导作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标的不宜返还,张某1应对范某已经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折价补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某1上诉主张范某设计的作品具有“分散性、可拆性、拼凑性”,可以返还给范某另作他用,不具有折价性,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时对范某上报的设计单价确认一致,根据合同固定报价与实际设计面积报价的比例进行折算,张某1对范某已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应付价款为409989.17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影响设计成果的质量因素,结合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合同情形,对张某1应付的设计费酌情扣减20%,据此计算并扣减相应预付款后认定张某1还应支付范某的设计费,并无不当。......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范某个人作为承接方与张某1签订涉案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无效。范某与张某1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均明知范某仅为具有相关设计专业背景的个人,故双方对涉案合同无效的结果均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张某1上诉主张其关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范某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1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未支持张某1要求范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张某1主张的违约金,因涉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1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注解】(1)个人提供设计合同无效;(2)设计费适用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定;(3)合同无效约定违约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