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顾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手续快捷,担保形式多样的特点。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贷款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预先扣除贷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手续快捷,担保形式多样的特点。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贷款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预先扣除贷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2011年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下一篇: 甲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艾某典当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