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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44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存款人或取款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银行应尽到善意管理人注意义务。银行在受理存款支取时,为确保存款的安全,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以一般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为标准,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对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及存取款凭据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据此,银行理应承担两项基本责任,其一,对取款人提交的存取款凭据,如存单、存折或银行卡等的真伪进行实质审查;其二,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若未尽以上义务,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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