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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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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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性质 回目录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和委托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监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本合同而非承揽合同。
2.监理单位与工程建设方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
(1)监理单位以自己名义进行监理活动;
(2)监理单位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监理活动;
(3)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可以视为建设方的行为;
(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与施工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管的关系。
监理人法律责任(《建筑法》第35条) 回目录
1.赔偿责任:监理人怠于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建设工程监理关系禁止转委托。
(2)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第2款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监理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适用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备注:《合同法》第276条】
《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建设方因与施工方产生纠纷导致停工,建设方主张对于未施工、停工等工程不应支持监理费(即监理费用的计取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产值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计算)不予支持——本案原审已查明,在原审中,洪利高速公司称案涉工程因其与施工方产生纠纷而导致停工,并主张对于未施工、停工等工程不应支付监理费用,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已依照《监理委托合同》通用条款第5条的约定,在56日之前向翔飞监理公司发出过书面通知,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者解除监理合同。此外,洪利高速公司不仅未按合同的约定对于由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进行调整,而且其总经理陈××、副总经理林××、计划合同部主管罗××等工作人员又在翔飞监理公司提交的监理服务费支付月报上签字确认,故原审法院认定洪利高速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原审也查明,双方所签《监理委托合同》中对监理费用的计算等问题有明确约定,且洪利高速公司对翔飞监理公司提交的监理费支付月报予以签字确认。因此,洪利高速公司认为监理费的计取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产值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原审中再对《监理服务费支付证书》《施工阶段延期监理服务费用计算表》申请鉴定已无意义,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法院对其申请未予准许,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程序亦不违法。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民终715号
【摘要】对于因停工而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洪利高速公司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但洪利高速公司并未作出调整的意思表示。上述经过符合确认监理费用的要约、承诺过程,应视为双方就上述款项的支付达成一致。据此,洪利高速公司关于监理费用的计取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产值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计算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将支付月报第1期至第39期累计支付金额118774894元认定为洪利高速公司的应付监理费用符合合同的约定。洪利高速公司上诉认为涉案监理费用应计算至2015年7月建设工程实际停工之日,因既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支持,同时也否定了该公司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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