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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3628号

更新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5283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财产 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单独抵押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理解土地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要点提示】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既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并存状态下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情形,也包括仅有土地的状态下不得抵押的情形。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融通资金、担保债务,应当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一体原则,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裁判要旨】以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因违法而无效——抵押人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属于单独抵押,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违反了《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3条关于“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3628号(2009年9月10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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