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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9-24   浏览次数:3883 次 标签: 开具发票 未开具发票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从民事权利义务的角度讲,付款是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不成立抗辩权。是否开具发票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注解】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文章摘要2:

【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语参考》(2009年第3集)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