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指定分包

更新时间:2022-09-16   浏览次数:30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指定分包是指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指定分包人来完成。

文章摘要2:

【解读】(1)指定分包并非无效行为;(2)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指定分包是指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指定分包人来完成。

指定分包特征 回目录

1.指定分包人直接由发包人确定,不是由总承包人确定;

2.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

3.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法律性质 回目录

《建筑法》、《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无禁止性规定。

1.《建筑法》第25条规定只明确了甲方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并没有明确禁止甲指定分包;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未将指定分包列入合同无效之情形;第13条1款第3项未将指定分包列入违法行为,只是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筑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上一篇: 挂靠   

下一篇: 非法分包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