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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803条) 回目录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 存在缺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停、缓建责任(民法典第804条) 回目录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1.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2.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增付费用责任(民法典第805条) 回目录

因发包人(1) 变更计划,(2) 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3) 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的工程价款支付责任(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回目录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1)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除外。

(3)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1: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在工程款结算中直接抵扣 回目录

(1)可在本诉中一并处理;

(2)不必提起反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2:建筑物所有人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有效 回目录

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施工人和建筑物所有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由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与施工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建筑物所有人不承担任何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与施工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1)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人可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裁判规则】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6期(总第224期)】

裁判摘要】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