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更新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36687 次 标签: 非典型担保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D783【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公路收费权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目录】提示2: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示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提示4:建筑施工中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提示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提示6: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提示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提示8: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9: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示1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问题1: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3: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38条、第41-42条:
(1)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第37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8)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沿革:(1)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至第23条共计7个条文;(5)2020年《民法典》第807条。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定担保物权)。

      工程款优先权性质:法定(优先)抵押权(通说)。 回目录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应只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1)狭义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根据国务院2000年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3年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勘察和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勘察和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解读】(1)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2)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法律特征:工程款属于法定优先权 回目录

      1.优先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自然性:承包人对所建工程的优先权是基于建筑物而产生的权利,属于工程款本身具有的权利,不享有经过专门的诉讼程序加以确认即可行使,承包人可以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行使;

      3.追及性: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承包人在其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仅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留置权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就是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可称为建筑优先权。如同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一样。......上述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优先权,不仅避免了不必要的概念之争,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精神,而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71-373

      【解读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实际上采纳了优先权说。——王治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解读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采用优先权说(通说)。

      工程款优先权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须建设工程所生债权,且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1)仅指施工合同:不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的债权必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A.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B.另有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和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须债权为承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支付的费用:

      (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A.垫资款应当纳入工程款优先权范围:因垫付款已物化为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B.装修装饰工程款应当纳入工程款优先权范围;

      C.已完工程的利润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纳入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预期利润并不属于施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应当列入优先权范围。

      (2)工程款优先权的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范围应当将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排除在外。

      3.须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包人未行使催告权,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4.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是指事关国计民生或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程(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的设备安装或者装修装饰工程不能单独折价、拍卖,但可以与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一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须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

      (1)已完工工程: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未完成工程(“半拉子”工程):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解读1】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应尊重双方的约定,从债务到期后再起算6个月期限。

      【解读2】

      (1)原《合同法》第286条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

      A.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B.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未按约定进度完成,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在合同解除情形下,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合同无效是否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4)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未第三人所有的,不能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工程自始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委托发包人进行发包营造;

      B.工程原为发包人所有,第三人依法受让取得。

      (6)施工方在以下两个方面面临优先权落空的风险:

      A.业主在竣工前将项目卖掉;

      B.业主通过合同将应付款约定在竣工之日起6个月后(另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86条强调的是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才能行使优先权,如果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起6个月后,应尊重双方约定,从债务到期后再起算6个月期限)。

      【解读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解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 回目录

      1.必须是以工程为合同完成物的建设工程合同:

      (1)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如果包括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总合同中设计、勘察部分债权也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设计承包人、勘察承包人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工程属可折价、拍卖性质。

      3.发包人拖欠建筑工程价款:

      (1)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对垫资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解读1】

      (1)工程价款分为四个部分:

      A.直接成本(直接费用):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材料差价;

      B.间接成本(企业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C.利润: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D.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付加税三种。

      (2)建设工程价款表现形式:

      A.工程估算价;

      B.设计概算价;

      C.施工图预算价;

      D.施工预算[概算]价;

      E.竣工结算价。

      (3)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

      A.已竣工工程:是指竣工结算价;

      B.未竣工工程: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

      C.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和垫资款,不包括违约损失。

      (4)工程价款是否包括应得的利润没有明确规定: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解读2】 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解读3】 质量保修金来源于工程款,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解读4】 履约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

      (1)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发包人未按约付款→承包人催告(前置、必经程序)→发包人未在催告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付款→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A.“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79页

      B.《批复》执笔人王治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6页】认为:“只有在催告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权。”

      (2)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催告的时间是多长、合理的时间是多长没有明确规定。

      A.承包人催告的付款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B.无约定的应酌情确定,但不宜短于一个月。

      5.行使期限限制:

      (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包含了催告期);

      A.6个月期间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者缩短;

      B.《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2)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A.优先受偿权的起诉应以满足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为前提:《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

      B.工程实际竣工的,应以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C.工程未竣工的,应以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或者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解读5】宁德市海军第六工程建筑处与福州怡和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日期才适用《批复》,否则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而《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所以当事人可以优先受偿工程款。

      【解读6】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7、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解读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解读8】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行使期限不一定适用批复的规定,若合同明确了竣工日期,适用批复,否则,适用合同法286条规定,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 回目录

      1.折价方式: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解读】在达成折价协议后,如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物权变动,则因除斥期间届满优先受偿权消灭,承包人在折价协议中请求发包人转移建设工程物权的权利将不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

      2.拍卖方式:承包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可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建设工程)。

      【解读1】优先受偿权只宜在审判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

      【解读2】承包人必须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实现优先受偿权,超过6个月期限优先受偿权消灭。

      【解读3】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顺位 回目录

      应按购房消费者→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的顺序享有优先权(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出现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承包人就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购房消费者买受人(法理依据为生存权利高于经营利益):

      (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后;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大部分款项(大部分款项原则上应超过全部购房款的50%)后。

      【解读1】预售合同是否进行预售备案登记(预售登记不是预告登记)不是预购人是否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标准。

      (!)商品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消费者名下,消费者已经取得商品房所有权,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2)商品房已经办理,消费者通过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对商品房的请求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该权利。

      【解读2】对建设工程主张消费者期待权条件:

      (1)建设工程应当是商品房,非商品房的建设工程不得主张消费者期待权;

      (2)必须是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3)消费者必须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3.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解读】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处理:

      (1)发包人开发商作为抵押人:

      A.首先,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利益首先应该保证;

      B.其次,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

      C.再者,银行不能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房屋主张抵押权。

      (2)消费者最为抵押人:

      A.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消费者的权益;

      B.银行可以依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不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约束。

      装修装饰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回目录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9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1.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优先受偿权规定;

      2.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3.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

      (1)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2)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该装修装饰工程未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前提下,该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解读】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到三个方面限制:

      (1)发包人是该建筑工程的所有权人;

      (2)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有合同关系;

      (3)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 回目录

      1.不依时间评价而依原因评价的特权,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债权而成立的物权性权利;

      2.依法律规定当然产生,不以登记为必要;

      3.具有从属性(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4.效力比建设工程之上其他物权要;

      5.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转移时,建设工程优先权一并转移;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追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23条 回目录

      1.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

      (1)只有与发包人(业主)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7条)

      (2)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第18条)

      (3)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9条

      (4)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0条

      2.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利息、损害赔偿等。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1条

      3.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从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22条)

      4.双方约定放弃或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原则上有效,除非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3条

      (1)原则上承包人有权放或者限制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对于本条解释规定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判断,应以承包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为依据。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其工程价款债权不能实现,进而造成其资产负债状况恶化,以至于不能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就属于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民法典专题1:《民法典》第807条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 回目录

      1.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1)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无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B.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2)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

      4.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解读】在满足上述4个条件后,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专题2:《民法典》第807条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范围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备注:要求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不要求合同有效)。

      1.建设工程勘察人和设计人、监理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与发包人没有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均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支解发包情况下应当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限定为承包主体工程的承包人,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与代建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在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

      6.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专题3:《民法典》第807条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位阶 回目录

      1.第一位: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对建设单位所享有的交付房屋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给付请求权。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第二位: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第三位: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所享有的抵押权;

      4.第四位:发包人其他债权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5.第五位:发包人对建设工程所享有的所有权。

      民法典专题4:《民法典》第807条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回目录

      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的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废止】 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B.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工程价款范围包括利润在内。

      (2)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A.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等。

      民法典专题5:《民法典》第807条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废止】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为:(1)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其合理期限内;(2)最长18个月。

      民法典专题6:《民法典》第807条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 回目录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2)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解读】本书认为,诉讼不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唯一方式。承包人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限定为诉讼方式,与《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不符。——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第655页

      民法典专题7: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效力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无效;(2)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已经足以保障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行为依法有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建筑工程是否竣工不应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②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B.承包人与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没有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买受人。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对抗未经登记的购房买受人:

      A.不得对抗消费者购房买受人:消费者限于自然人、所购房屋规范用途为住宅或者住宅式公寓等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不包括写字楼、商铺的商品房);

      B.可以对抗未经登记的非消费者购房买受人。

      ⑤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质押、留置标的物,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拍卖或者变卖;但物权法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物优先权的行使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或者变卖。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可放弃(涉及工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工程款优先权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作出放弃约定,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A.建设工程优先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被放弃;

      B.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担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实现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公益性工程)等情况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放弃应当予以支持。

      ⑦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的事项:

      A.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受偿权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

      B.工程纠纷提起诉讼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导致因优先受偿权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

      C.因没有对工程进行查封,在诉讼中工程被转让而导致丧失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被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拍卖后:

      A.原施工合同仍然继续有效存在;

      B.但因发包人事后履行不能且原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未概括转移予买受人,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或者买受人主张继续履行未完工程。

      ⑨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和消费者购买权竞合:

      A.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B.消费者已交付购房款并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工程款优先权对于该房屋已归于消灭;

      C.消费者未交付购房款或者只交付少部分购房款但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费者虽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工程款优先权具有对抗消费者的效力;

      D.开发商尚未交房或者虽交房而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下,工程款优先权不能对抗消费者;

      E.不能由于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买权可对抗工程款优先权,而得出消费者的购买权可以对抗抵押权的结论。

      ⑩未完工工程即“半拉子”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A.通过解除合同来确认(有争议);

      B.最好写个备忘录、停工协议,约定竣工时间为停工以后的半年或1年,作为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

      C.可以按照优先权可行使之日作为起算点:可以按照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

      陈其象律师提示2: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回目录

      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

      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②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意见:《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合同法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陈其象律师提示4:建筑施工中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 回目录

      ①建筑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②受让人对该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 回目录

      ①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合同解除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除非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竣工日期,才能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否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即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之时起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6: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已将其投资物化代建筑工程商,随之产生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即使在建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承包人依然可以行使该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承包人放弃该权利。”

      【理解与适用】本解释(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鉴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该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具有物上追及力。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意见。因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受让建设工程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39

      陈其象律师提示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 回目录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该条规定的权利性质,是留置权、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权?民事实体法法学界争论的异常激烈。但从程序上看,承包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以获得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名义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拍卖行为?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看,承包人有权直接申请法院许可执行。当然基于程序的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由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提出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是否成立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依特别程序作出许可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即为执行名义。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终止确认程序,转入普通诉讼程序审理,以确认法定抵押权的成立及数额,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如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8: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 回目录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将奖励费和赶工费一并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陈其象律师提示9: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 回目录

      陈其象律师提示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较之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此即意味着当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债权人主张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冲突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实现。如果不赋予此种优先受偿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则不利于保护施工人的利益。否定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受偿保护的顺位权,其不属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执行。

      从前述裁判观点和法官著述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法官著述文章赞同支持的观点;案件裁判观点则赞同否定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中统一裁判尺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建工房产卷(上)》第527-528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1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 回目录

      ①《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起算。

      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宜理解为该起算点与应付工程款的期限一致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倾向于认为: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不应再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实际主张工程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提示】至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

      1.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遵照约定。

      2.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

      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工程质量合格的,分两种情况:(1)当事人就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另行协商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2)当事人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制裁的,以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4.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处理:(1)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2)工程没有交付,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不予答复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多数为工程未完工或完工后未经验收,此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找不到起诉前的应付款时间点,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建工房产卷(上)》第540页

      【注解】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四建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前陆续将案涉工程交付汇丰祥公司使用,但其于2018年11月12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故其主张对案涉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超出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问题1: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回目录

      解答: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或者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考1】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曾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十七条作出明确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问题:

      (1)原则上,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没有规定哪些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享有。

      (2)工程勘察人、设计人不是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监理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监理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包情形如下,分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或者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此时分包人有优先受偿权,否则分包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分包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建工房产卷(上)》第504-505页

      参见: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回目录

      《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从建设工程施工实践来看,要从建设工程价款中计算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缺乏空操作性。即使可能,成本也很高。因此,该条批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效果并不理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三部分: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因此,无论以哪一种方式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利润都可优先受偿。对承包人的利润予以优先保护,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主旨。规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优先受偿,主要理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对抵押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在保护弱者的同时应当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既然已经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不宜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行后,承包人的利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问题3: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回目录

      停窝工损失,是指不因一方违约或者因不可抗力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等导致停窝工,停窝工期间发生的机械租赁期限延长和施工人员窝工而导致的机械费、人工费增加的费用、材料价差费用等支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并参考公报案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是,停工损失费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性质上属于承包人的损失,不是实际用于建设工程的费用,故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目前,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显然,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应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摘要】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规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上述规定,停工损失费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质工程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本不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计息。

      问题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回目录

      工程是否竣工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③对未竣工工程质量判定:

      A.工程未由第三人续建,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未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提供分项验收手续或者通过鉴定等确定);

      B.工程由第三人续建的:如果第三人续建并最终实现竣工验收,在没有证据证明未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视为质量合格;如果第三人续建但工程未竣工验收,则发包人在将工程交由第三人续建前,应首先确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否则导致无法认定质量责任的,推定续建前的工程质量合格。

      ④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承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A.即以施工预算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所包含的利润。

      B.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围,不能就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建工房产卷(上)》第520-521页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

      ——参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司法实务提示1 回目录

      ①商铺应当属于商品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是否为消费者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

      ②停工损失、违约金及利息等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但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华建筑公司与丰兰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均将工程款利息纳入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③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有几种不同的理解:

      A.认为如果保证金打入发包人与建筑商共同建立的账户中,则保证金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于建筑商所有,应当优先返还;

      B.认为如果保证金是打入发包人账户的,则保证金应属于建筑商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投入,应当优先返还;

      C.认为履约保证金交付后即成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④在诉讼或仲裁中是否需要通过裁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应在诉讼时候一并提起要求确认优先权的诉讼。

      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A.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建设的拖欠工程款的特定工程(已竣工、未竣工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其他建设工程或发包人的其他工程和财产;

      B.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含材料款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直接费和间接费等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

      A.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B.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登记备案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支付了全部、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

      C.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买受人的请求权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时间上的限制:

      A.合理期限的限制:只有当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99示范文本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之日起56天/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认为最少应不少于15天),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B.权利行使期限的限制: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应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之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应以承包人的“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不应以“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⑧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分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存在优先受偿权问题。

      B.分包合同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订的:应允许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行使优先受偿权。

      C.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单独签订,且总承包合同允许分包的:发包人已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发包人未支付价款给总承包人,应允许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行使优先受偿权。

      D.分包人无权单独要求发包人承担优先受偿的责任(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另外观点认定,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于总包人、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包人、转包人不主张、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⑨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目前对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时是否具有追及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B.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承包人对于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至少应当具有与抵押权相似的事后救济权利;

      C.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不属于批复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

      D.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已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的承包人承建的房屋行使优先权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可以及于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建设工程上。

      工程转包情况下,不影响承包人(转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务提示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回目录

      ①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即使工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的转让存在过错(即不构成善意取得),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以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容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②合法分包人不得就发包人所建工程行使优先权(合同相对性原理):承包人优先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物权而非债权,不属于适用代位权范围,在总承包人不行使优先权时分包人不能代位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③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

      A.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分包人、抓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B.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转包合同、非法分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仍然能够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必须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只是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工程款不超过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即可(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有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

      【提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A.工程质量合格;

      B.发包人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

      C.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请求权;

      D.发包人的责任以欠付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未第三人所有(工程自始为第三人所有、工程原为发包人所有但第三人依法受让取得),不适于优先受偿权规定。

      ⑥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不影响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A.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举轻以明重,承包人对于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建设工程应当至少具有与抵押权相似的事后救济权利;

      B.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已过户到该第三人名下的承包人承建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 回目录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包含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超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第3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

      综上,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第306-307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一起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第208页

      ·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相关文章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七条【利息开始计付时间确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顺位】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约定限制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办[2011]442号) 

        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7、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

        【裁判摘要2】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仅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对此,中铁公司的解释是在找到该纪要时,并不知道该纪要内容为虚假。为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以其提交的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29、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先于质权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因工程款能否优先执行争议协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高院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4)执监字第62-1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16、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18、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2008年11月5日〔2008〕执他字第8号)

        内容为:“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请求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的权利以及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量具公司)请求华峰公司交付房产的权利均为债权。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房产仍然属于华峰公司所有,应当作为华峰公司的责任财产由有关债权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受偿。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应当对相应的争议房产进行变价,变价款由东阳三建优先受偿。东阳三建受偿后,剩余价款及未变价处理的房产应当交付量具公司。”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5.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消防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消防工程是建设应具备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必备部分,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工程,既可以由建设工程总包人负责,也可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的消防工程承包人。如同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一样,消防工程承包人在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只有直接向发包人承包消防工程的专业技术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二是消防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1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合理期限”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是从保护施工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角度拟制的期限。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应付款时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随之延长。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承、发包人的主观意愿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不存在,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付款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如恶意串通,则应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应付款时间。

      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2)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

      1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1)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

      (3)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

      (4)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2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且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尽快实现。

      21.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或仲裁中,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不特定第三人。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易发虚假诉讼,或损害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等其他案外人的情况,因此,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原则不应准许。

      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银行以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是否准予?

      实务中,开发商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要求该项目的承包人出具白愿放弃项目工程价款受偿优先权的《承诺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银行以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不属于第三人,银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撇销之诉的,予以驳回。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法定抵押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总第94期)】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裁判意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交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的所有权。

      ·重庆市北兴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承包人是否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如果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认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如银行等)提出异议,则应严格审查催款函的证据效力。

      ·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成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福华建筑公司与丰兰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

      ·吉林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

      【提示】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变更在重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股权、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奥金(金坛)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

      ——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权利是否能得以实现,该条款规定并不明确,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

      ·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

      ——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但应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行使期限届满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宁德市海军第六工程建筑处与福州怡和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

      【提示】

      ①当事人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对竣工时间未约定,当事人双方也未就合同的竣工时间举证。一审判决将合同解除日认定为工程竣工日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从拍卖涉案房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工程款。

      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竣工日期才适用《批复》,否则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而《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所以当事人可以优先受偿工程款。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法理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提示】建设施工合同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且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该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可以转让合同权利而不得转让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债权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该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 

      【解读】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导致案涉工程未实际竣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于双方解除合同之日能够确定的,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成就。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间起算点的认定——江苏高院判决华润公司诉基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审查认定

      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权利,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并不因审判程序的确认与否而受影响。对于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并非一定要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

      ·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沈阳兴驰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提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但优先受偿范围应以装饰装修增值范围为限。

      裁判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函复》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裁判摘要】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新泰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提示】建设工程并未经竣工验收亦无竣工日期约定,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施工许可证载明竣工日期起算6个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应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对于已竣工工程,一般以竣工验收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对于未竣工验收工程,一般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对于未竣工又未约定竣工之日的工程,用以合同终止、解除之日为优先权起算之日。

      ·北京轻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富原燃料电池有限公司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案

      (监理费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款的一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监理费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不属建设工程款,监理单位对监理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国际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返还工程款案(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偿)

      裁判要旨】

      ①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②利息、库存材料款、设备款、停工损失、仲裁费和鉴定费因发包人违约行为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城东支行等申请执行昆明天元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案

      提示】工程款优先权不当然及于抵押在先的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先,工程建设在后,法院对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整体拍卖时,应对建筑物和土地进行分项评估,按各自所占比例进行拍卖款分配。

      ·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泰申实业公司债务案——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是否优先于税款  

      提要】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与税款,何者优先受偿?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

      ·新疆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支行、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新疆福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永辉、乌鲁木齐武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信用证合同纠纷案

      ——银行代开信用证并对外垫付信用证,申请开证人应当及时偿还垫付款项。开证申请人提供物保并办理登记的,开证行有优先受偿权

      【提示】担保人在二审期间,以其在抵押物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不能主张将案件发回重审,追加其为第三人,而应当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施工人怠于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得对抗抵押权——担保人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以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房产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租赁关系,该施工人及承租人与担保人存有关联关系,且无合理理由怠于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诉讼终结前依法取得的,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

      【裁判要旨】因工程拖期造成承包人增加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性质上属于违约损失,不应属于工程款性质——因工程拖期造成的人工费、水电费增加及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使用周期延长增加的费用,因并未“实际投入”到建设工程,性质上仍属于违约金性质,不能被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德州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山东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未竣工工程约定竣工日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应以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  

      ——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物所有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物所有人不不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全权委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了《三方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建设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付工程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公司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可通过对建筑工程的拍卖及折价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理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春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工程既包括土建工程也包括水电安装工程的,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袁某某诉重庆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超过六个月起诉要求行使优先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尚未竣工的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刑事优先权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项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可见,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建八局因泰乐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停工并撤出施工现场,案涉工程并未竣工,讼争工程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因而不能从竣工之日起算中建八局享有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案涉工程确因泰乐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中建八局停工并最终退出施工。鉴于双方对中建八局已完工程造价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施工人超过主张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施工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相悖,二审判决从中建八局起诉之日起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其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多栋建筑分别独栋验收,付款无法区分合同和楼栋的情况下,所有建筑单体楼视为一个整体工程,应将最后一栋工程的竣工日期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王春霖与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其无权要求撤销对建设工程处分的法律文书。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市政第十工程处和东方市政公司,王春霖只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王春霖实际施工的工程是小区的部分道路排水工程,该排水工程属于分项工程,且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亦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该工程系其承包且按照工程性质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因此,王春霖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判令万泰公司向王春霖支付工程价款,即王春霖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已获支持。原判决在其论理过程中作出的部分认定虽有不妥,但其驳回王春霖诉讼请求的结论正确。综上,王春霖对案涉景山路17号2门、3门、4门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撤销辽宁高院(2007)辽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相应内容即缺乏请求权基础。

      【摘要】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应加以严格限制。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批复》第三条规定,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是返还财产和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具有普通债权属性,故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限于承包人施工的,且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根据前述规定,法律赋予承包人对其施工的凝聚其劳动和投入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或者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则不属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第四,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使期限。即在发包人经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在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放弃。

      【摘要】徐东集团公司在该《承诺函》亦承诺徐东集团公司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债权劣后于长富基金的债权。从《承诺函》设置的义务内容看,系徐东集团公司对长富基金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债权作出的一种担保性质的承诺,虽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排他性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虽为2014年3月11日,但根据《纠纷处理协议》的约定,鑫臻房开公司应在普定县住建局收到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20天内据实向黑龙江建工集团付完工程余款,在项目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鑫臻房开公司索要工程款。作为工程结算报告的《修正结算报告》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并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普定县住建局,在此之前,黑龙江建工集团不得向鑫臻房开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黑龙江建工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正确,鑫臻房开公司以案涉工程于2014年3月11日竣工验收,并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承包人的生存利益以及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为了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必要就行使优先受偿权设置相应的期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规定并未就工程未竣工的原因进行区分。当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其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故适用《批复》从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的期限并无不当。而在发包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竣工的情形下,工程价款往往无法结算,承包方此时难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非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此时如仍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相当于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明显有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

      中亿公司在无法联系业泰公司,不能确定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按照《批复》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认定中亿公司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有悖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及《批复》规定的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如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的意见,中亿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对中亿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15日即已通过竣工验收,金盛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2014年3月14日双方签订《工程决算书》。即使按照原审法院意见以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算,金盛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亦在2014年9月13日之前。金盛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已超过六个月期限。因此,一审法院以工程价款决算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并认定金盛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期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二审法院以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和公平原则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提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因判决书中是否释明而受影响。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对涉案工程应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因涉案工程为公路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无法直接拍卖或折价,该工程的主要经济价值即体现在其通行费用上,故对其收益即年票补偿款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对象符合实际情况。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涉案公路年票补偿款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8年2月2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执他字第11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该复函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该函是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出的答复。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虽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并不影响其享有该权利。故再审申请人江门中行认为被申请人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所依据的优先受偿权的实体权利并未获得司法认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该规定,中人公司和新兴公司作为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方应优先于江门中行行使己方债权。

      【裁判摘要4】案涉建设工程为公路,属于特殊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于2004年3月31日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来评判案涉工程的竣工与否。根据该验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验收办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本案中案涉公路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通车并试运营至今,但并未办理任何竣工验收手续,竣工交付使用并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故案涉公路虽已运行通车满2年,但在未经法定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下,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认定中人公司、新兴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行使期限。

      ·徐高飞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涉案分包合同没有约定竣工日期,也未通过实际竣工验收,故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权应以实际停工(完工)之日起算为妥。

      ·东台市标升贸易有限公司、吴三加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垫资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发生或应当给付的工资和材料款均在其垫资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有权对自己垫资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供货商并非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其对承包人的货款债权及对被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依法不能从拍卖的综合楼价款中优先受偿。

      ·郑龙桂、郑龙桂因与被申请人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郑龙桂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中的利息部分不属于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所以该利息部分不能与工程款本金一并优先受偿。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新泰化纤有限公司以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权的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6个月。如何理解竣工之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如何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涉案工程起算点,乃是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所在。

      ·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

      【法理提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裁判要旨】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一审、二审法院有关施工方发函仅是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没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有误,通过发函的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认定为行使该权利。

      ·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可以约定放弃。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2】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仅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对此,中铁公司的解释是在找到该纪要时,并不知道该纪要内容为虚假。为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以其提交的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提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期限为六个月,但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付款期限有约定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在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虽然案涉1某、2某、11某楼工程于2012年6月13日完成初验,3某、4某、13某、14某楼、1某地下室工程于2012年11月26日完成初验,5某、6某、12某楼、2某地下室工程于2013年10月26日完成初验,......故根据约定,金湖公司应当最迟于2013年10月23日支付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因此,应以2013年10月24日,作为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为宜。

      ·周贵芳、冯世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案涉工程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其应得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应加以严格限制。根据前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周某某、冯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任启兵、刘九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封某某挂靠盛远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并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任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合同》。任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三人不具备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故三人关于对案涉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中建三局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北方置业公司欠付的所有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中建三局请求应在北方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26328787.50元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至于中建三局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北方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享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基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中建三局上诉主张,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中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主张在金龙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金龙公司以中扶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为由,主张中扶公司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工程是否实际竣工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该条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必须以工程完工为先决条件。在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下,承包人江苏弘盛公司对未完工程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程是否实际竣工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起算点以实际或者约定的竣工日起算,而非以工程是否实际竣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或前提条件。本案中,因海源公司作为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因此一审判令中铁建设集团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海源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并未竣工,中铁建设集团缺乏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条件的上诉理由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诉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在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具有特殊受偿能力的顺位权,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获得偿付,但其性质不属于物权,亦不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转化能力,无法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案外人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属于法律的受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法理提示】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权。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被执行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主张。若案外人提出的优先受偿主张未获支持,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确权只是排除执行的附带功能,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单独针对案外人的确权请求作出确权判项。

      3.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应围绕“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已经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又提出执行行为、执行程序违法的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摘要】本案关键在于确定优先权的起算时间。虽然上述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原意,优先权的适用是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为前提,一审法院认为“应当遵循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是公平合理的。......原判决认定浙江横店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建设工程价款忧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6号

      【裁判观点】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涉案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满6个月的期限届满前,由于合同双方未完成工程决算,对工程总价款及需要支付的余款数额均未确定,施工方客观上尚不便主张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本意。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不应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而应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解读】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之日”,应当理解为工程款数额确定的次日较为公平合理。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要旨】双方合意更改的工程竣工时间,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时间。

      【摘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远通公司和南通二建在《连云港“东方海逸豪园”商谈备忘录》中约定将案涉工程竣工时间调整为2014年8月28日。南通二建于2014年6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

      ·吉林民融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符合本案实际。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市陆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经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或者已交付发包人或者被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沈阳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前中途停止施工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承发包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及工程款支付达成合意时起算。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在工程中途停工退场的情况下,以工程价款结算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要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严重违约,导致承包人在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情况下退场,案涉工程没有确定的竣工时间,可以发包人接收竣工结算书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日期。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银典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为实际的竣工验收日而非推定的竣工验收日。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工程未竣工验收且施工合同无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宜从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要旨】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而应自工程验收竣工之日起计算。

      【摘要】关于亚坤公司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合同无效,案涉工程于2013年11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故亚坤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而应自工程验收竣工之日起计算。亚坤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的2013年3月21日即提起本案诉讼,亦主张了优先受偿权,故不存在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间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亚坤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联公司上诉主张亚坤公司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审计结论的作出时间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具有关联性。

      【摘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权利的实现,该权利的行使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本案中,华冶公司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欠付问题先后两次停工,在美联恒公司2013年11月30日实际占有涉案工程后,2013年12月16日,华冶公司向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函反映涉案工程仍有3000万元工程进度欠款,并要求肥东县人民政府提供付款担保。可见,华冶公司对美联恒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且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等事实是明知的,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虽然涉案各分项工程的12份审计报告于2014年6-7月份作出,但该审计结论系对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的确定,在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审计结论的作出时间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具有关联性。原审判决认定华冶公司本案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该权利法定行使期间,并无不当。华冶公司提出其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承诺书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友兰公司有权选择行使或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旨在赋予承包人优于抵押权的法定优先权进而间接保障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合法权益,但并未规定该优先权的行使、放弃需征得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同意,友兰公司主张因其未征得上述人员同意,放弃优先权的意思表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友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系自愿,应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承诺书》合法有效,对友兰公司依法具有约束力。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佳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该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原则上有效。

      【摘要】贵州一建吉林分公司虽曾向九台商业银行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承诺书》,承诺在金滩源公司结清该行贷款8000万元前,放弃工程优先受让权,但金滩源公司在原审中自认上述贷款已经清偿,贵州一建放弃工程受让权或者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令贵州一建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九台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金滩源公司主张贵州一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而且,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必然侵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或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通过其他途径的保障予以实现。因此,安泰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放弃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等撤销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该权利仍为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权。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系基于贷款合同履行的,当贷款合同未获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放弃的承诺亦失去了履行的依据和对象,该项放弃承诺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履行,故此时不应认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生效。

      ·清远市美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57号

      【裁判摘要1】尽管美雅公司收到长利兴公司通过清远农商行监管账户划转的工程款后已按照长利兴公司的指示将相关款项转出,并未实际使用该工程款,但因货币性质上属于特殊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因此,自上述款项划付至美雅公司账户时起,长利兴公司即完成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美雅公司即对该等款项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置。综合考量清远农商行划付款项的形式审查义务履行情况、长利兴公司与美雅公司之间仅存在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以及美雅公司按照长利兴公司指示转付案涉工程款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在美雅公司总计收到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其应当收取的工程款,案涉工程款已足额支付美雅公司的情况下,本案应认定长利兴公司并不欠付美雅公司工程款。故美雅公司关于前述款项系走账款而非工程款,长利兴公司应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再审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关于本案长利兴公司尚欠美雅公司工程款76647010.37元的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2】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弱者生存权利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相冲突的情形下,应秉持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审查。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具备的前提要件。如前所述,本案中,长利兴公司已足额支付美雅公司案涉工程款,因此,美雅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欠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一前提要件,其主张依法不能支持。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主主要在于平衡承包人同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并非衡平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故在判断承包人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能仅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美雅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美雅公司在明知由长利兴公司账户转入其账户内的款项实为长利兴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形下,仍然按照长利兴公司的指示将其账户内已收到的相关款项又转付给案外人,美雅公司对其工程款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具有过错。若允许美雅公司将因自己过错而不能实现债权的损失转嫁清远农商行承担,将有违公平原则。综上,美雅公司关于其应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在未适用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径行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虽有失妥当,但其关于美雅公司请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承前所述,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之间因工程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美雅公司依其与长利兴公司的约定另行将其账户内的款项转付至长利兴公司指定的第三人,系在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鉴于长利兴公司已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证明》,证明162315400元走账款在银行贷款当日其已全额收回,美雅公司并未实际使用相关款项。而且,长利兴公司与美雅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及原审中均确认,长利兴公司仍欠付美雅公司76327605.23元工程款。因此,本院认为,结合上述已查明事实,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就上述款项的欠付确认,实质为案涉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双方基于走账约定,对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项下的款项欠付事实的确认。

      ·赵某某、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再545号

      【裁判摘要】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房屋未能交付情形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均应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但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实际交付房屋为前提条件——本案案涉房屋系住宅,而赵某某在杭州市又无其他住房,且其已经实际向亚细亚公司支付超过一半的购房款计833070元,在亚细亚公司未能交付案涉房屋之情形下,根据前述规定,赵某某要求返还购房款之请求权在亚细亚公司破产程序中理当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及抵押权受偿的权利。亚细亚公司提出,案涉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屋产权已经不再登记在亚细亚公司名下,故赵某某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然如前所述,房屋买受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系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实际交付房屋为前提条件,至于房屋是否仍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并不影响该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八:马某某诉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755号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法律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何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42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重申了基于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一般不应被排除的一般原则。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何种情形下的不动产买受人可排除对于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看,其针对的可以排除执行的对象是金钱债权,而“金钱债权”在一般意义上是与非金钱债权相对而言的,就广义而言,既包括了无担保或者其他优先性的普通债权,也包括设定了担保或者存在其他优先性的债权。从上述规定的沿革看,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密切相关。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为适用于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对于判断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所要保护的主体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房的个人。也就是说,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其对于所购房屋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而获得保护。而对于是否系生活消费需要,则并不必然以是否系从开发商处购买一手房为标准予以区别对待。

      【裁判摘要2】虽然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但在本案情形下,不宜机械地理解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在案外人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完毕之前,就不能够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理判断。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土地价值,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当对涉案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分别确定,并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和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的,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即便房地分属不同权利人,在处置程序中,也应遵循一并处分的原则,以使受让人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对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房地一体"应当理解为针对处置环节,而不能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同一财产。因此,虽然对房地产一并处分,但应当对权利人分别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因此,上海高院和上海二中院以涉案房地产应一并处置为由,认定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本案涉案房地产经过拍卖后,宝业公司以8568万元价格竞买,对于拍卖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应当由杭州银行优先受偿。鉴于该部分款项数额不清,由上海二中院重新依法确定后,由宝业公司和杭州银行分别优先受偿。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25号

      【裁判摘要】通过发函催告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表示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正太公司可以采取与金凤桐公司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拍卖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在本案中,无论是《撤场协议》的约定,还是正太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向金凤桐公司发函催告金凤桐公司将第二批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并表示对全部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均不包含正太公司与金凤桐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在金凤桐公司并未依《撤场协议》的约定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批款项,且在正太公司发函催告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正太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自2015年9月30日起六个月内,及时与金凤桐公司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拍卖,要求将工程款在折价款或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故原审判决关于正太公司并未依照法定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正太公司关于《撤场协议》和发函行为共同构成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要件,其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了权利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

      【裁判摘要1】本案是否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华泽公司与华宸公司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2016年9月1日华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款,一并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一审认定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间正确。

      【裁判摘要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未物化为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认为利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扩大了工程款的范围,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因此,抵押权人可对债务人与施工人之间的内容涉及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民事调解书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摘要】57号调解书内容错误将直接损害小河农商行的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该权利一旦确定,当然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57号调解书的执行标的物有三套房屋,其中,在两套房屋上小河农商行设有抵押权,该三套房屋在57号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三次流拍,后小河农商行设有抵押权的两套房屋一套被变卖,一套直接作价抵偿给永泰公司,而从剩余抵押物的评估价来看,尚不足以清偿小河农商行的全部债权,因此,小河农商行对于57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57号调解书存在错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随意扩大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直接损害小河农商行的抵押权。

      ·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摘要】建设工程的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可以判决在未出售房屋所对应建设工程的范围内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本案中,凯盛源公司尚欠中建六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中建六公司在凯盛源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等诉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终747号

      【裁判摘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债权的顺位权,其不属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不能阻却执行——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保护债权受偿的一种顺位权,故该项请求并不属于排除执行的诉请,同时亦不属于案外人提出的确认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诉请。该项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畴,本案不能予以审理。至于华宇广泰公司提出的“判决停止对松原博翔公司开发的,华宇广泰公司承建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的博翔大酒店工程的强制执行程序”的诉请,虽属本案审理范围,但其依据的其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并不成立。如前所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受偿保护的顺位权,其不属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不能阻却执行。即华宇广泰公司对执行标的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

      【裁判摘要】发回重审增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不予支持——建工集团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建工集团2015年4月向原一审法院起诉时并未主张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18年6月26日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时,建工集团才向一审法院增加该项诉讼请求,要求尚欠工程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工集团关于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已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限,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建工集团的该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盱眙德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民终字第00282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盱眙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鉴于涉案工程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亦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故万汇公司与德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合同无效无需解除,双方应终止履行合同,故对万汇公司解除其与德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万汇公司对本案工程的处置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鉴于涉案工程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三无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故对万汇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44号

      【裁判摘要】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形式之一是协议将工程折价,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折价,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由当事人约定加以改变,故双方在《协议》中所作约定,不产生河北建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无限延长的法律效果,故河北建设关于其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不及时行使可能影响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导致大量社会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在后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均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对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变更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承包人的利益。对于何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据此,世邦公司的应付工程款尚未完全确定,河北建设具有与世邦公司协商确定工程款数额的合理预期,一审法院自世邦公司应付已确定部分工程款时起算河北建设应当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并不妥当,应当延长至双方协商不能时。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协商不能的准确时间,但是河北建设云南分公司曾在2017年7月5日起诉世邦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此案虽因主体不适格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无论享受承包人权利的主体是河北建设还是其云南分公司,均可认定承包人在2017年7月5日以起诉方式向世邦公司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时,距离2016年11月30日仅有七个月零五天,即使按照世邦公司主张从2016年11月30日起算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也仅超过了一个月零五天。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承包人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河北建设怠于主张权利,将双方协商期间推定为覆盖了一个月零五天符合常理,应当认定承包人在2017年7月5日以起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河北建设有权在工程款范围内就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解】(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个月起算时间规定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2)应付工程款尚未完全确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具有协商确定工程款数额的合理预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应当延长至双方协商不能时,承包方起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超过6个月除此期间但扣除合理协商时间后未超出除此期间应予支持。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条款应当予以参照适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按照返还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如乙方拒绝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不出具返还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劳保基金条款是与计算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参照适用,故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未将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四建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前陆续将案涉工程交付汇丰祥公司使用,但其于2018年11月12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故其主张对案涉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超出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浙江晶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湖民终字第202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破产承包人有权在债权申报过程中主张确认建设构成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六个月的优先权主张期限。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5月21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晶兴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中屹公司发出暂缓施工的函告后,中屹公司一直在等待复工,直至2012年9月26日双方及工程监理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本案诉争工程停工,该时间应认定为工程实际停工日期,可以作为主张优先权的起算点。中屹公司为催讨工程款及主张优先权,曾于2012年12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2月22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请求优先权,均在主张优先权的六个月的期限之内,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丧失。另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于2011年7月28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案建设工程停工的原因在于晶兴公司,2012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及工程监理《会议纪要》明确了工程款决算确认后,晶兴公司支付工程款,现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款不存在争议,晶兴公司应予以支付,中屹公司一并主张优先权也应予以支持。综上,中屹公司要求按破产管理人审定的债权数额主张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80号

      【裁判摘要】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超过6个月法定期间不予支持——忠成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该意见表显示,方泰公司承建的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及合同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预验收规范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竣工验收结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整改落实情况为已整改完成。(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进一步确认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之后方泰公司仅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局部、零星的整改。涉案工程于2012年4月11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是2012年3月12日。根据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方泰公司据此认为行使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为2012年12月31日是错误的。首先,方泰公司与忠成公司已在补充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该日期并非约定的竣工日期。事实上,交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性质不同。其次,即使该日期是约定的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应当以2012年3月12日作为方泰公司行使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因此,二审判决依据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认定方泰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并无不当。

      ·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

      【裁判摘要】关于陕西航建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案涉工程未实际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应付款时间应为陕西航建公司起诉之日。陕西航建公司2015年11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间。一审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2013年10月31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认定陕西航建公司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法定期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25号

      【裁判摘要】关于南通二建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南通二建公司起诉主张恒昇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时间是2015年8月1日起,本案起诉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已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因此,对南通二建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丁某某、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591民初6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终103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16号

      【裁判摘要】丁××起诉的主要依据是2017年4月18日天虹公司向考普莱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该通知载明:天虹公司同意将(2017)鲁0591民初68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的对考普莱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丁××,包括工程款11080319.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2.5元,保全费5000元。可见,丁××的债权系承继天虹公司在(2017)鲁0591民初6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考普莱公司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其债权应限于该判决书确认的款项范围,丁××本案起诉主张解除天虹公司与考普莱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行使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明显与生效的(2017)鲁0591民初68号民事判决内容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丁××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原告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日期的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本案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于2015年8月份完工并交付被告,故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因此对原告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裁判摘要】关于宇洪公司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问题|案涉工程停工后,双方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案涉工程造价系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宇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宇洪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尚欠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裁判摘要】关于福建九鼎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佳鸿宇合主张,福建九鼎自认的停工时间距离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且会影响到案涉工程后续承包方的优先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工,且双方对于已完工程价款尚存争议,后经司法鉴定得以明确案涉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以福建九鼎起诉之日确定佳鸿宇合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时间,于法有据。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38号

      【摘要】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合同解除情形下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含质保金——关于万炬公司应付中成公司工程款中应否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及中成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包含质量保证金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备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条款应终止履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案涉《备案合同》第26条约定“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款,待工程竣工满1年后7天内支付保修款总价的50%,待工程竣工满2年后7天内支付保修款总价的70%”。该条款系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及返还时间所作约定。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上述质保金条款尚未履行,自《备案合同》解除之时,该条款应终止履行。一审判决仍然依据该条款扣除质量保证金,依据不足。对于中成公司已完工部分,万炬公司并未主张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且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中成公司仍然应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万炬公司主张扣留质保金,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扣除的质量保证金2106万元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一审判决在万炬公司应付中成公司工程款数额中扣除质保金有误,并导致认定中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万炬公司应支付中成公司工程款198817194元,中成公司在万炬公司欠付工程款19881719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126号

      【裁判摘要】(1)以房抵债协议是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变通,而非通常的商品房买卖;(2)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仅享有普通债权,认定以物抵债债权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生效判决已确认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天公司申请执行,贾×援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排除执行,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贾琼对案涉商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丰公司与贾×于2015年订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偿还贾×于2012年向和丰公司出借的部分款项,也即消灭和丰公司对贾×负有的债务,其实质是以房抵债协议,是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变通,而非通常的商品房买卖。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贾×仅享有普通债权,据此种协议认定贾×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苏某某、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297号

      【裁判摘要】即使建设工程承包人逾期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后续参与分配过程中需厘清的问题,并不妨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宏建公司并未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虽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但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般通过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包括承包人单独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也包括在工程款诉讼中一并提出确认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并没有排除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可能。案涉房屋实际竣工日期根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初98号判决书查明事实确定为2014年10月10日,但至2015年10月27日本案工程款数额才经双方当事人结算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宏建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并主张优先权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但即使宏建公司逾期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也是后续参与分配过程中需厘清的问题,并不妨碍宏建公司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案涉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

      【裁判摘要】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为通风与空调工程,该工程属于单位工程项下的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故该分部工程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民终37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中建六局在前次诉讼中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天津市津鉴检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及12月出具涉诉工程的鉴定检测报告,2018年2月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出具涉诉工程符合验收标准的证明。中建六局知悉鉴定检测和档案预验收等相关情况后,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认定中建六局在天思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涉诉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22号

      【裁判摘要】商铺能否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购房消费者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权利;(2)商铺目的是投资而非用于居住,不足以对抗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类似于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承包人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已物化到了工程本身,故对于工程享有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纳建公司是因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申请对涉案商铺进行查封才导致的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原审中纳建公司已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请求期限内提起诉讼,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对案涉商铺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判未注意到该事实将纳建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作为普通的金钱债权予以审查,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才能称为上述批复中的消费者,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的权利。徐×购买的是商铺,目的是投资,并非用于居住,其享有的权利并不足以对抗纳建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本案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00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承包人无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的除外。”案涉装修工程的7某、8某、9某、10某楼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非中城辉煌公司所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万兴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无权就该四栋楼的工程价款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

      [1].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9514
      [2].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9508
      [3].  【笔记】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0792
      [4].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1100
      [5].  【笔记】承包人通过发函给发包人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认定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1132
      [6].  【笔记】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986
      [7].  【笔记】承包人能否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988
      [8].  【笔记】无效合同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990
      [9].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客体是否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991
      [10].  【笔记】未竣工工程能否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992
      [11].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利润?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993
      [12].  【笔记】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994
      [13].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多长?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757
      [14].  【笔记】阶段性工程价款、保修金能否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759
      [15].  【笔记】发包人与承包人能否协商延长建设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从而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760
      [16].  【笔记】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761
      [17].  【笔记】总承包人能否就设计费、勘察费、施工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762
      [18].  【笔记】建设工程项目转让后承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763
      [19].  【笔记】房屋买受人能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执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883
      [20].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360
      [21].  【笔记】承包人对开发商已出售房屋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614
      [22].  【笔记】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否应当从工程款数额确定之日起算?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636
      [23].  肖峰博士:承包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239
      [24].  【笔记】分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338
      [25].  【笔记】承包人对发包人银行账户款项或者发包人到期债权能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478
      [26].  【笔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批复》失效后消费者能否主张排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489
      [27].  【笔记】能否以利息起算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文件之日或者起诉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547
      [28].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否应当延长至18个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555
      [29].  【笔记】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556
      [30].  王治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564
      [31].  【笔记】发包方以商业汇票支付工程款但到期未兑付,能否认定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款和承包方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942
      [32].  【笔记】质量保修金(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666
      [33].  【笔记】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是否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第三人?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679
      [34].  【笔记】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承包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317
      [35].  建工|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31
      [36].  建工|消防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32
      [37].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33
      [38].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34
      [39].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35
      [40].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36
      [41].  建工|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37
      [42].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解?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60
      [43].  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银行以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是否准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461
      [44].  【笔记】已竣工验收工程在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部分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413
      [45].  94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305
      [46].  【笔记】基坑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675
      [47].  【笔记】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679
      [4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问题探析——基于104个最高院案例的实证分析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681
      [4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观点集成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0682
      [50].  【笔记】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666
      [51].  【笔记】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必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667
      [52].  【笔记】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申请建工程抵押贷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又将款项转回发包人,还可以就该部分款项主张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吗?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680
      [53].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因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739
      [54].  【笔记】购买商铺能否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214
      [55].  【笔记】配电工程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668
      [56].  【笔记】公路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公路收费权?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3013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