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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66号

更新时间:2023-10-04   浏览次数:11918 次 标签: 保证 主张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66号
【提示】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中的一个主张权利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不仅中断了该保证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天津办事处向保证人之一的油脂公司经营部催收债务,不仅中断了油脂公司经营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粮油集团也同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中信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 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该起诉行为也表明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粮油集团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本案债权转让行为未通知到粮油集团、粮油集团应予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来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申请再审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公司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