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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61号

更新时间:2019-05-19   浏览次数:42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61号
【提示】联营合同显示公平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的判断。
【裁判摘要】华宇公司认为,穗深公司在二审中的代理人熊健从法院离任未满两年,便以律师身份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首先,在一审中,熊健并不是穗深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熊健虽作为穗深公司的代理律师,但华宇公司未证明其在二审中对其代理人身份提出过异议,法院对此未予查明并无不当。其次,即使熊健的代理行为存在华宇公司主张的情况,代理人身份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第三,根据前述分析,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存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因此华宇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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