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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条款

更新时间:2022-10-31   浏览次数:38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垫资是指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工程款。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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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垫资是指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工程款。

【理解与适用1】所谓垫资,是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再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59

【理解与适用2】垫资的主要形式|目前,实践中的垫资施工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全额垫资,即发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是等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才向承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前建筑市场上的BT建设模式(也称“建设—移交”模式),......从本质上看,这类BT建设模式就是典型的承包人全额垫资施工的建设模式。二是通过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的方式垫资。......三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等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返还,......本质上也具有承包人垫资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60-261

垫资是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 回目录

1.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2.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

3.垫资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垫资施工方式 回目录

1.带资施工;

2.形象节点付款;

3.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

4.工程竣工后付款等。

垫资合同、垫资条款有效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对垫资作有效处理:垫资行为、垫资条款(合同)依法有效。

垫资处理 回目录

约定是垫资的,才是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均有约定:

A.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

B.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部分无效)。

【解读】承发包双方对垫资款利息的约定只要不超过《民间借贷规定》划定的标准即可,不应受同期贷款利率限制。

(2)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A.按照约定返还垫资;

B.按照无息垫资处理,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理解与适用1】实践中,对于承包人的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度存在较大的争议。......就此问题本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宜直接将承包人的垫资认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有关垫资施工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社会风险,不宜提倡。(2)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反诉,应依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而确定。目前看来,发包人应付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足以偿付承包人的垫资。(3)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即便承包人垫资施工,但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64-265

【理解与适用2】垫资款与工程价款在内涵上并无区别,区别在于垫资是承包人自愿的,而欠付工程价款则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既然垫资是自愿行为,在承揽工程时承包人主动要求垫资,以达到承接建设工程的目的;如果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支持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款利息的请求,则显然与诚信原则相悖,故本解释作出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70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法律对什么是垫资没有作出界定: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者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

②“黑白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只是“黑合同”中的造价结算条款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黑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有效。

③带资如果构成企业之间的借贷,将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

④垫资三种结果:

A.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B.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但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对利息不予支持;

C.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认得为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

⑤“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垫资问题亦应按照无效处理,垫资本金作为返还财产的内容,利息作为合同无效的损失,按照过错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Ⅰ(6) 【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解读】仅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利息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8号)

  (十五)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从该通知内容看,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对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带资承包进行限制,并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因此,不应以当事人约定了带资承包条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非裁判依据】

  16  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垫资施工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处理

提示】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冠群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对于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按照该约定向发包人要求垫资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1】《协议书》约定,周村区政府支付尚欠黄河工程公司款项10%的年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案涉工程全部由黄河工程公司垫资施工,《协议书》约定周村区政府应当支付黄河工程公司的款项,除1260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借款外,其余为返还的工程垫资款。双方约定垫资款10%的年利息,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垫资款利息标准,周村区政府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调整利息,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上述规定表明,利息系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应当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给付。垫付工程款性质与工程欠款相同,垫资利息亦应作为法定孳息处理。一审判决判令周村区政府支付尚欠款项利息,系基于该政府负有给付工程垫资款的合同义务,而非基于周村区政府的违约行为,判令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周村区政府认为一审判决在判令其支付欠款利息的同时,承担违约金给付义务,属于重复计算黄河工程公司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黄河工程公司不当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对案涉工程先后两次进行鉴定,客观上加重周村区政府违约金负担,本院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违约金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9月17日止。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裁判规则】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利息与垫资利息不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规定。

【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以及一审法院判令远通公司支付南通二建的利息均系欠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利息,并非垫资利息,故远通公司提出的双方以年利率15%计算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一审法院按此约定判令远通公司支付利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德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20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指向的是双方约定的垫资期间的利息约定,而2015年2月11日《关于工程款滞后支付违约金》是对于垫资期间届满后,约定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计算的问题。因此,《关于工程款滞后支付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关于工程款滞后支付违约金》明确约定3000万元垫资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按照月1.5%计算,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工程款滞后支付违约金》对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余款违约金的计算期限、金额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本院予以采纳。

·彭某、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辖终101号

【裁判摘要】项目负责人作为承包人内部工作人员为承包人垫资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垫资”,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垫资”有特定的含义,即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本案中,原审被告即被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述“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28日综合验收合格,原告系被告在该项目上的负责人,自2019年2月2日起,原告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个人为被告垫付资金897988元。原告就垫付资金问题已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也向被告提供了垫付资金的相关支付凭证供双方对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予偿还原告的工程垫付资金”,由此可知,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属于内部工作人员,请求被上诉人偿还的工程垫资款,显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垫资”,本案也不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彭×主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涉案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合作协议第3.3.7条约定:“欣网视讯公司、马××、沈×按年15%的融资费率向华兴公司支付财务费用,该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案涉2017备忘录第三条进一步约定融资费用结算仍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案执行。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由华兴公司负责融资,案涉工程造价分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与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款,对于以工程进度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垫资和垫资利息,对于以工程结算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和工程款利息。因此,一审认定案涉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对于华兴公司主张垫资年利率15%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1.垫资利息。(1)结算原则。如前所述,因工程进度款而产生的融资费用应当认定为垫资利息,且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约定利率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工程款利息。(1)结算原则。如前所述,华兴公司因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收取的融资费用实为垫资利息,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约定的融资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即转化为欣网视讯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结算款,而工程结算款按年利率15%计息,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每延误一天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年利率18%)的约定,可以印证工程结算款按年利率15%标准计息,亦没有超出当事人预期。欣网视讯公司抗辩双方就工程结算款计息标准没有约定,应当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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