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7号 更新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3380 次 标签: 股权转让合同 优先受让权 同等条件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7号 【提示】股东在相同转让价格时有机会可以受让的情况下没有受让,没有支付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款,不应再享有优先受让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26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