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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2号

更新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4117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恶意串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2号
【裁判要旨】根据资产评估情况,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份的价格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形,受让方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转让方称其受托人和股权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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