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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更新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5687 次 标签: 实际开工日 D80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

文章摘要2:

【注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8条对开工日期争议的确定:(1)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实际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3)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

开工标准 回目录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般以承包人的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

开工日期认定原则 回目录

1.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开工时间:承包人有证据(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2.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3.承包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也没有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工期)的情形 回目录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798条)。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803条)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1条)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而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和改建、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5.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解读】承包人实际推迟开工的原因:(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2)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2)外部原因。

开工日期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8条) 回目录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发出开工通知的情形: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注解】不具备开工条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的规定主要包括:(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者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2)发包人不能在计划开工日起7日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书;(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所、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以实际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注解】承包人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应根据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认定是否属于实际施工:(1)准备工作系替代发包人完成,不应认定承包人已实际施工;(2)准备工作系施工的一部分,应认定承包人已进行实际施工。

3.未发出开工通知/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1)开工报告、(2)合同、(3)施工许可证、(4)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解读1】开工日期确定:

(1)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2)因费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解读2】双方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时,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原则上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有两种例外情形:

A.虽然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但因发包人不能提供施工许可证、测绘图纸等原因导致并不具备实际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的:为维护承包人利益,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B.因为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人员、设备等导致不能及时开工,开工时间推迟: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后果,即仍以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确定开工时间。

(2)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且具备施工条件的:应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准。

(3)如果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用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解读3】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没有明显反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五条第(三)项【备注:“(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中记载的开工日期证明力从大到小的排序为: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建工房产卷(上)》第401页

【理解与适用1】二、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如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一)区分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及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否承包人原因分包处理......(二)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场施工,即表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如果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同意,提前进场施工,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此时应以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时间。但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进场施工是进行开工准备还是正式施工,如果承包人进场并未进行大规模施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开工时间,则不宜将承包人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时间。......(三)无开工通知且实际开工时间不明,应综合考虑相关材料记载及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91-95

【理解与适用2】综上,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发包人原因或者外部原因,则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则开工日期仍然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原因较为复杂。发包人、承包人均有责任,或者存在外部原因,应查明承包人推迟开工的主要原因与工程无法开工之间的关系,酌情认定开工日期顺延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97

【理解与适用3】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日期的证明力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先行动工的,主管部门应指令其进行更正,对不满足开工要求的则应指令其立即暂停继续施工,也可以处以罚款。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是施工是否获得行政许可问题,实际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应以客观事实发生为准。......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并一定是实际开工时间。如果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又以没有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颁发延迟作为工期迟延的抗辩理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因缺乏施工许可证而未能开工,或者被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暂停开工。根据本条规定,施工许可证的证明力要结合实际开工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记载的开工时间综合进行认定。如果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与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施工单位实际进场日期不一致,则不能认定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证明力更强。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可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考虑因素,但其亦不具有高于其他文件如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等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98

【注解1】承包人进场施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开工日期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工期起算点?——(1)施工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的行为,仅凭施工许可证认定开工日期与客观事实不符;(2)《建筑法》第64条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对开工日期并不必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3)只有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情形下,才可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唯一依据。——参考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注解2】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身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凭证,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之间并未直接联系。

【理解与适用4】其他记载开工日期文件的证明力问题|关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开工时间的证明力大小是否有顺序问题,实践情况较为复杂,不宜硬性规定证明力大小的顺序,而需结合个案事实及工程施工惯例,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99

【注解3】当事人在诉讼中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应优先认定,在双方没有对开工日期作出共同却认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1)开工日期共同确认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违法或者无效的法定情形;

(2)即使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或相关文件记载日期不一致,系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公权力应予尊重而不应过多干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开工日期是指开始施工的日期:

A.实际开工日期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B.按照《建筑法》第8条规定,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但不允许开工:施工许可证实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承包人可以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由拒绝开工或开工后停工,但不可以以此为由延长施工工期。

②完工日期是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③工期是进行工程施工的期限:

A.工期是指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包括节假日);

B.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总承包天数。

④开工日期的确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至于施工人延期进场的,可以根据双方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准;

B.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开工实际情况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法律实务 回目录

开工日期约定范本: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开工日期以甲方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领取施工许可证、提供工程所需的经审图后的施工图纸,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开工令为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Ⅱ(5)【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解读】无变化。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裁判规则1】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裁判规则2】当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随之发生变更。

【摘要】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 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报办理的经青海省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 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

【裁判要旨】开工日期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础,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摘要1】顺天公司主张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行为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开工,应以2012年9月3日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来确定本案的开工日期,该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至于案涉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经实际施工的问题,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有关行政机关亦对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事实不影响本院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摘要2】阻工耽误工期的扣除问题。......本院认为,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提供符合正常施工条件的场地亦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万寿宫居民阻工并非因顺天公司施工不当所致,而是因工程建设项目本身引起。资阳商贸公司作为发包人,无论是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还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均应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与周围相邻环境的关系,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案因周边居民阻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显然不可归责于顺天公司。《补充协议》虽有顺天公司“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停工损失”的约定,但此处的停工损失应当指顺天公司因停工造成己方的损失,不应得出顺天公司自愿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违约损失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万寿宫居民阻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扣除。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与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93号

【提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认定开工日期是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首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案涉房屋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07年4月,该文件是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签发的法定文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解读】从施工许可证的用途和签发目的来看,其主要关注项目的法定开工条件的满足。从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看,属于对法定的开工应然条件的审查;从施工许可证本身记载事项来看,其中关于工期的信息来源于合同。故施工许可证的证明力应小于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摘要】应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实际开工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涉案工程2008年4月15日开工,2008年6月5日竣工,工期为50天,盛源公司的确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但是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工程延期完工的责任在顺凯达公司。一审查明:2008年9月盛源公司支付占地补偿费。二审查明:2008年8月29日、9月12日盛源公司与村民就35千伏线路杆塔永久性占地费用达成协议,由盛源公司向村民支付了补偿款25566元。2009年12月21日新疆电力公司博尔塔拉电业局温泉供电局出具《证明》,证实:因顺凯达公司对线路通道问题与温泉种畜场村民就永久性占地补偿费不能达成协议,致使工期延误。2008年8月28日,温泉供电局领导、种畜场领导、盛源公司经理助理、施工现场负责人等与村民见面,就35千伏线路杆塔永久性占地费用达成协议,补偿款先由盛源公司替顺凯达公司,向村民垫付,该工程的施工才正常进行。该工程于2008年10月2日施工完毕,2008年12月3日线路带电。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由于无法与村民达成占地费用补偿协议,村民阻扰施工,直至9月12日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后,才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8.1.(1)规定了发包人顺凯达公司的工作任务包括:“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由于顺凯达公司没有解决与村民的占地补偿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因此,盛源公司顺延工期有合理的理由。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较高证明力,承包人在施工许可证颁发前进行的施工系开工准备,开工日期的认定应以施工许可证许可的时间为准——对于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仅约定工期为730天。诉讼中,南北公司主张应以环宇公司2009年底进场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环宇公司进场时南北公司尚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故环宇公司进场行为应为施工准备,不能认定为工程开工。根据施工许可证记载,涉案工程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0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因此一审法院确认2010年6月1日为开工日期并无不当。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裁判规则1】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裁判规则2】当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随之发生变更。

【摘要3】当事人确认实际开工日期应优先认定——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 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报办理的经青海省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 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其次,方升公司在给案涉项目监理机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中明确载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经审核作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施工一方的方升公司,还是作为监理单位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均认可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再次,一审法院委托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对已完工程造价部分工程项目价款进行鉴定时,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就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机构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当然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应当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最后,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本案中,在方升公司、隆豪公司及监理机构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 15日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15日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正确;方升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隆豪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的上诉主张,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