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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更新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4064 次 标签: D799【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竣工 完工

文章摘要:

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是指工程完成实施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竣工日期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分别为:(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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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日期,是指工程完成实施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者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竣工日期认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9条) 回目录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注解】(1)《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应为管理性规定),对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没有作出否定性规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9条规定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3)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强制验收相关规定,虽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没有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分别为:①竣工验收合格之日→②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③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1)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A.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B.双方另行约定“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则从约定。

【解读】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1)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单位为了自己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A.前提条件:发包人无正当利益拖延验收;

B.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尚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不适用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为竣工日期的规定。

【注解】(1)“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3)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备注:非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A.“发包人擅自使用”理解上存在争议;

B.可以约定为“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占有或使用的,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发包人占有或者使用之日作为工程竣工之日”。

【注解1】中途解约建设工程:(1)发包人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证明发包人已实际使用了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应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构成“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2)但发包人在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向承包人发函要求承包人修复其施工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没有回复也未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将工程交由下一道工序继续施工并委托第三方就承包人的工程进行修复,不构成“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注解2】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构成“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注解3】发包人将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转让构成“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注解4】发包人的使用行为及目的与建设工程设计用途不相符,不能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如发包人在设计用途为厂房内安装空调、堆放临时物品等)。

【注解5】承包人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交接手续即退场,发包人对工程的接管仅是控制、保护工程不构成“擅自使用”。

【注解6】发包人擅自使用一部分建筑物不能免除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其余未使用部分的质量担保责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对其余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义务,在发包人最终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合格之日为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解读】业主使用其中部分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认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每个单项工程作了约定,业主擅自使用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单项工程,只能把业主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的时间视为该部分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而不能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1)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

A.可以将业主使用该单项工程的日期作为该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

B.但不能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2)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而没有约定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不宜将业主使用单项工程的竣工时间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

【理解与适用1】根据本条规定,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即工程通过验收被认可验收合格和未经竣工验收的。第一种情形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被认定合格的,以参与验收的各单位确认盖章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二种情形是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又存在两种不同情况:(1)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已经按约定提交了申请竣工结算验收的报告,由于发包人原因拖延验收,使得承包人无法及时结算尚欠工程款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2)双方进行工程交接后,在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单方擅自使用的,则认定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01-102

【理解与适用2】完工,是指承包人就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均完成,完工后,承包人还需要与发包人进行实际交接,还需要准备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所谓竣工,广义上可以有前述完工的意思,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包括现实的转移交付与法律意义上的验收均完成并通过。站在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类案件角度上,我们通常所说的竣工、竣工日期,应当是指后一种狭义的理解,即实际转移占有与法律意义上经由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才称的上真正的竣工。——《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02

【理解与适用3】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指的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换言之,如果涉及某些特殊领域或者当事人本身对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较高,明确需要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需要按照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03

【理解与适用4】首先,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关于延期竣工纠纷案件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但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此种情况如何认定当事人所提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此类纠纷中,人民法院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造成实际竣工时间延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科学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妥善对当事人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判定。......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的交接以外,承包方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如果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03-104

【理解与适用5】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后果或者应当承如何承担责任的直接规定。也就是说,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未经验收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律都由发包人承担,由于具体情况十分复杂,还是要区别对待。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07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工期计算规则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1.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期间是否顺延工期不明确(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冯小光认为不能反推)。

建设工程交付范围 回目录

1.交付建筑物本身;

2.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包括:

A.竣工图;

B.材料设备的适用说明;

C.零部件或备件;

D.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

(2)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资料:

A.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

B.发包人已使用工程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延期竣工纠纷处理规则 回目录

①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

A.一般认为因违约方的违约状态一直在持续,承包方违约之数额要等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

B.延期竣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非约定竣工日期)开始起算。

②发包方因承包方逾期竣工而同意先行接受已竣工工程:

A.承包方只承担未完部分工程的逾期违约责任;

B.承包方对已经先行交付接收的工程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③约定以取得备案证明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对发包人极其有利。

司法实践提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回目录

①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②监理人审查:

A.审查不合格:通知承包人整改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审查合格: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③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竣工验收:

A.验收合格: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B.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修补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题七: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对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作具体约定,在案件处理时如何适用该解释?

答:问题涉及的情况可能是这样: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对通用条款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作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作有一系列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具体处理的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就是按《司法解释》的第18条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Ⅰ(14)【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 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读】仅文字性修改。

  第十一条Ⅰ(15) 【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解读】无变化。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元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非裁判依据】

  28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损失。

  30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无法对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长兴博济医院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一终字第343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上的“竣工”是指工程完工,与验收合格并非同一意义。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一般形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期,应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一般交易习惯来理解,通常指开工日至完工日之间的期限,而不是开工日至验收合格日之间的期限。

·佛山市高明区高建电影发展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其无权拒付工程款,并应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

·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麦盖提县水利管理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25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撤出工地后,发包人未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就继续施工,现工程已经整体交付使用,发包人使用涉案工程之日可以视为竣工之日。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承包人。涉案工程自2009年实际交付使用至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已有约五年时间,至今已七年有余,涉案工程一直正常使用,履约保证金早已过了有效担保期限。安厦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水管站缴纳了50万元履约保证金,现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由水管站向安厦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无不当。

·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480号

【裁判要旨】在双方就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竣工验收备案只是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应办理的手续,是否确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依据。

·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不影响最终验收通过日期为竣工日期——涉案工程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可知,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才应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涉案工程虽然从2014年1月2日开始进行了部分实际使用,但在2014年4月2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依法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为竣工日期。原审判决在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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