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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9号

更新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9042 次 标签: 出资协议 增资扩股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增资协议 协议无效 股东资格 战略投资者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9号
【提示】名为增资,实为非法利益输送协议,应认定无效——为改制公司上市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证券公司,将不符合条件的其总经理之亲属作为战略投资者推荐给拟改制上市公司并签订增资协议,属于在合同合法表面下掩盖了利益输送、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增资协议无效,不能依此增资并取得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2:

【解读】以合法形式掩盖利益输送、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的增资协议无效,不能依此增资并取得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