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

更新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5523 次 标签: 预算单 合同附件 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签字盖章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
【案号】一审:(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二审:(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

文章摘要2:

【解读】预算单虽被合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但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双方就预算单记载内容达成合意,预算单不具备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
目录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