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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52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587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摘要】黄××请求南方食品集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但如前所述,逾期交房违约金系持续递增之迟延履行违约金,其数额随时间的推移按一定标准不断增长,而南方食品集团至今未能交付商品房,房屋交付之日尚无法确定,故计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属尚不能确定具体数额的、将来发生的款项,并不具备履行的可能,因此,黄××请求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应以确定的日期为截止日而固定其金额,方可履行并经裁判后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本院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作为上述违约金计算期间的截止日,此后因南方食品集团仍不交付商品房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黄××可待其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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