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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后转让合伙财产未明确告知的行为无效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30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合伙人退伙后向第三人转让其合伙财产的,应明确告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未明确告知的该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摘要】原、被告合伙经营蔬菜交易市场,二人散伙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分得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马文义与刘汉收分房时以20000元价格让刘汉收购买,刘汉收未同意,后被告马文义以14000元价格卖给孙收时未征得刘汉收同意,侵犯了原告刘汉收的优先购买权,被告马文义与第三人孙收签订的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案号】一审案号为:(2007)西民初字第322号;二审案号为:(2007)周民终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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