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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9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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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的,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合伙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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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的,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合伙人以外的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种情形 回目录

1.越权行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

2.故意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3.重大过失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责任】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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