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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解决机制探析

更新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58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2010)年民监字第109号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和解约定,相当于在原合同基础上订立了新的合同。尽管执行和解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密切联系,但在主体、性质、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执行和解协议之诉与原合同之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两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前一案件中汇通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部分,法院已认定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不再恢复执行。后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没有造成对债权人汇通支行利益的双重保护,也没有加重于春平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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