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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1)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5010 次 标签: 新证据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裁判意见】李浩教授精彩评述:这是一份极为重要的与证据失权直接相关的判决书......该份判决书可以看作是一个风向标,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是要告诉下级法院,即使是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如果实行证据失权将会严重背离实体公正,二审法院可以不适用《证据规定》中的证据失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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