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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

更新时间:2020-08-01   浏览次数:7635 次 标签: 变更诉讼请求 释明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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