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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研究所诉某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3-12   浏览次数:34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对自己使用的技术,提出是将公知技术进行消化、摸索而获得的抗辩理由,就应当负有对此的举证义务。
【裁判摘要】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对自己使用的技术,既然提出是将公知技术经自己消化、摸索而获得的抗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应当负有证实其技术来源于对公知资料进行消化摸索,研制试产后取得的,因此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举证义务。被诉侵权人只提供公知技术资料,没有提供依据哪些已知技术进行了哪些研制、配比以及具体研制的时间、地点、仪器等证据,不能证实其技术的真实来源。被诉侵权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应负败诉责任,其抗辩自己不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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