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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7185 次 标签: 诉讼时效中断 鉴定意见 鉴定权 审判权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及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先后以行政复议、诉讼等手段主张权利,不存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缺乏鉴定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界限,不能将审判权一起委托给鉴定机构行使,鉴定应当始终置于审判权的监控下进行,鉴定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诉权。具体讲,审判组织应当将送鉴定的检材进行质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送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有义务答疑;有必要时,应当准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内进行;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核,对其中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缺失部分,不应采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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