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98号
文章摘要:
———债权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98号
【要旨】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如何理解致使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二审裁判指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98号
【要旨】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如何理解致使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二审裁判指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